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会宁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 知
会脱贫领发〔2018〕16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驻会有关单位:
《会宁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4月20日
会宁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动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7〕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县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县级责任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县、乡、村三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对区域内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管理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落实“4342”脱贫验收责任,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指导各乡(镇)严格执行约束机制,严禁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指导乡、村及时排查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建立预案预警机制,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
第八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实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度,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系统谋划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明确全县脱贫攻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脱贫退出验收等工作机制,负责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和贫困村退出初验工作,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九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工作进行督办,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做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退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运行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细化实化脱贫攻坚挂图作业,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基础数据,引导各类资源精确配置。
第十条 县级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持续增加财政投入,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指导支持贫困县以稳定持续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三章 乡(镇)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本乡(镇)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可持续脱贫的机制、可持续致富的动力,拓展多元突破的有效脱贫路径。按照贫困村退出20项验收指标,贫困户退出11项验收指标,全面或超额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计划。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以及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有直接责任。组织指导村“两委”班子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完成年度贫困人口收入支出精准监测工作;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计划,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主确定扶贫项目,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等情况,为贫困户提供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侵吞延压、挥霍浪费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两委”班子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培育和推广扶贫脱贫先进典型;指导贫困村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因地制宜落实精准扶贫措施,确保村集体经济收入逐年增长;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优化村级班子,充实村级干部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为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加强乡(镇)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乡、村两级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 县直相关行业部门要依据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基础数据,对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的脱贫验收标准,组织本行业部门进行逐户核查,按照行业政策指标体系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找准“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对应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致贫类型和脱贫需求,形成通过本行业精准扶贫措施实现精准脱贫的管理清单;对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扶持,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致贫原因按照行业标准得到认定。
第十七条 县直相关行业部门对核准后的通过“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措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行业扶贫规划的贫困村,组织本行业部门逐级分类建立到村到户工作台账,找准行业扶贫政策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需求的结合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帮扶内容、完成时限;对已经脱贫的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保持相关行业扶持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政策和脱贫需求落实帮扶措施。
第十八条 县直相关部门按行业政策标准负责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相关统计指标设计、信息审核、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和与国家部门信息衔接比对等工作,指导培训基层数据录入人员,定期组织统计录入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账实相符、资料齐全,实时监测行业精准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行业成效统计和分析研判,按行业统计口径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行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考核和退出验收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九条 县直相关部门制定完善贫困退出验收相关指标的行业标准和退出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省、市、县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集中组织单项验收,提出认定意见,作为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确保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标准验收退出。
第二十条 县直相关行业部门围绕“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行业指标,加强对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使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行业到户到人政策措施,提升做好行业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群众对到村到户扶持政策的知晓率;深入开展调研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不断推动行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二十一条 县委有关部门、县直相关单位每年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和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把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帮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续深化驻村帮扶,加强力量整合和调配优化工作,确保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全覆盖,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发挥驻村干部组织、指导、落实、监督职责,与村“两委”协调配合,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指导制定并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指导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协助推动金融、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村到户,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与基层组织共同对精准识别和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管理责任,落实派出单位和乡镇党委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驻村帮扶工作队向所在乡(镇)党委述职评议制度,着力提高减贫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要积极衔接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展定点扶贫,引进省外帮扶力量,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细化实化智力扶贫、科技扶贫、产业扶贫等帮扶措施,争取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提升帮扶成效。
第二十四条 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活动,通过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县委、县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县直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不落实脱贫攻坚责任,造成下列问题的,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七)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