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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 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制度

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栏目:政策解读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3-05-08 08:40:52 | 阅读: 1512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需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执行能力,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完善基层行政综合执法制度。这意味着社会治理中心的下移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重构,要求行政综合执法贴近群众现实生活、解决基层治理难题。


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基层治理综合执法制度要求深化行政执法综合体制改革,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设置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优化行政权力的配置与协调,完善相应组织法保障。


设置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这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优化中央与地方的执法权配置、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增设临时应急措施预案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执法是政策、方略、命令等的执行,是法律的常态化实施,也是特殊情形下因地因时的临机处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只依靠基层社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治理任务。基层治理重心下移和执法资源下沉要求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机制,需要设置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


通过科学系统的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队伍、技术的变革,充分发挥基层自主治理能动性,实现城市治理体系的重构,实现行政执法权的合理配置。同时提高资源整合、动员群众和凝聚社会共识等治理能力要素,充分调动市场活力,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满足基层社会利益结构多元、资源主体多样和治理内容复杂形势下的治理要求。


优化行政权力的配置与协调。基层治理综合执法将不同属性、不同种类的行政专业执法队伍进行重组,将行政执法权力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实现行政职权的优化调整与执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


行政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职权的范围和界限,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是依法行政的理想状态。实践中往往存在权力配置不清、管辖领域不明或者公共事务的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趋利性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权限的冲突,也表现为多头执法、执法缺位、执法越位等现象。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的改革试点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深化基层治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首先需要实现行政权配置法定。将行政执法权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调整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职权法定的基本要求,有利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权责范围,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指明救济途径。理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则有利于发挥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先期行为的实践优势,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供执行保障,以便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权限交叉、职责不清、违规扰民等问题。


未来一个时期,各地各部门应当在明确执法权限边界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协调主体。


完善相应的组织法保障。如上所述,优化行政执法权配置,有利于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发挥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作用,这要求改革成果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来赋予综合执法机构的正当地位,同时通过人大立法来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以及固定改革成果。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2018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有关部门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职责,明确地方政府在推进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应的组织法建设也有利于“明确有关部门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职责,明确地方政府在推进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行政执法机关的相互协调和配合,避免执法缺位或者多头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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