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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会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阶段性 验收办法

部门:商务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会宁县商务局 | 作者: | 日期:2022-10-11 10:12:00 | 阅读: 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1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承办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承办企业,是指经过招标、专家评审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确定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企业,承办项目是指经过专家评审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促进我县县域商业建设发展的项目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阶段任务验收,是指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建成阶段任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并确认是否达到国家批准建设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县商务局是本制度所承项目验收的牵头单位,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与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商务局提交项目阶段性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由县商务局牵头根据项目情况组建成立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小组按照完成项目建设内容50%、100%组织阶段性验收,验收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由县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形成验收文件。

(四)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向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50%、100%分别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50%、100%;项目建成完成后,验收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后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第七条  验收方式

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对照建设指标要求验收。一是听取汇报;二是现场查看;三是核对资料原件;四是实时查调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八条  项目建成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一定期限要求;

(二)已取得相关资质(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流通许可证等)。

第九条  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听取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申报材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验收意见并报县商务局审核,并下发验收通过文件;

(四)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将验收材料退回申报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充分发挥县纪检监察部门督察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事项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有更改或调整的,本制度可依实际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制度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县商务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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