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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资金 管理细则

部门:商务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会宁县商务局 | 作者: | 日期:2022-10-11 09:00:00 | 阅读: 8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甘商务流通发202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会宁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商务厅从中央财政服务业资金中安排的,引导我县统筹推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规范、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县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式、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根据县商务局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资金,并会同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县商务局负责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事项及分配方式,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确定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负责审核提出切块到项目资金计划,组织级统筹项目申报、评审及确定,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完善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资金申报、审核、确定、拨付和项目跟踪监管、全面验收等工作,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促进发挥县城和乡镇枢纽、节点作用,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一)县域商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总投资68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387万元。建设和改造乡镇商贸中心5个;建设改造县级物流仓储中心1个;完成农贸市场、集市标准化建设1个。

村级末端配送服务网点建设项目总投资199.6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9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109.69万元。整合乡镇、村级邮政、电商及其他快递资源,建设改造25个乡镇网点及30个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提供消费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寄递服务。

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33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58万元,企业自筹资金177万元。建设1个规模适度的产销地冷藏仓储保鲜设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和移动式预冷设施,促进农产品冷链各环节有序衔接,降低流通损耗,保障食品安全。

第六条 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

第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实际投入金额的50%,对于公益类项目建设予以倾斜支持。

第八条 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九条 资金原则上采取级统筹方式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条 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实施。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依据当年预算规模、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省级下达的资金,县级要在收到资金指标发文60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根据省级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度、支持标准、后续维护运营等,并建立相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购置资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及核算,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项目单位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程序进行调整,并向省、市商务部门报备。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商务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工作。结合资金支持金额,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形成绩效运行监控报告;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县商务局自项目实施之日起,每月填报商务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系统,项目实施一年半后向省市商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和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条  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可调整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有获得中央资金支持项目须通过商务部“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商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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