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省内异地转诊人员和省内异地急诊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标准和支付比例;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和跨省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标准为3000元,执行市内同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非急诊抢救且未备案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0个百分点,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省内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执行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含长期备案和临时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执行本地就医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