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账户划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仍归参保人员所有,按规定结转使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和退休时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划拨个人账户。
(二)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其中,起付标准为2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和55%;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
普通门诊费用的起付标准全年只有一个,实行累计计算。例如,2023年,在职职工小张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四次门诊医疗费用(指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第一次是100元,第二次是50元,第三次是250元,第四次是3000元,则小张的第一、二次门诊费用和第三次门诊费用中的50元累计计入起付标准(100+50+50=200),第三次可以报销110元(200×55%),第四次可以报销1090元(1200-110=1090,3000×55%=1650>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