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
部门:农业农村局 | 栏目: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日期:2022-11-16 10:21:07 | 阅读: 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