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9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做出处理。与原《审计法》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法》49条,明确了处理措施的种类,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的处理权。
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50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