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7号)精神,做好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废止后成品油流通监管工作,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培育流通发展新优势,更好服务民生扩大消费,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甘肃实际,制定《甘肃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流通经营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遵循市场规律,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促进市场竞争,补齐市场短板,增强市场和企业活力。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在体制机制、经营体系、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民生导向、安全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为重点,以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不断优化网点布局,提升市场供应和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和流通行业管理部门责任。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坚持公平竞争,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全面推进规划编制、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依法公开,保证审批事项公开透明。
依法管理、寓管于服。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履行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责任。推进政府管理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作用,优化行政服务,提高管理效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
(三)做好审批改革衔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精神,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0〕63号)、《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商务运行发〔2019〕468号)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管服”改革工作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四)取消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及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企业登记注册、规划建设、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治安反恐、税务、交通、气象、质量、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要求,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
(五)下放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颁发、变更、换证和注销工作下放至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三、服务民生扩大消费
(六)严格落实成品油发展规划。按照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的原则,科学编制《甘肃省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有效提高规划执行率和成品油经营网点建设的落实率,建立满足广大消费者需求、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分销网络体系,促进我省成品油分销网络协调发展。市场主体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书面承诺在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告知”的要求,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甘肃省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布局要求的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网点,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土地、环评、开工、零售、消防、安全等相关手续。
(七)提升市场保供能力。加快转变成品油流通发展方式,以保障市场供应为重点,不断优化网点布局,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加油站(点)的供应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重要季节、重要节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油品供应。加强信息服务,强化对国内外石油市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市场运行、产销、价格等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服务企业经营和市场消费。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属地企业,经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批准,并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可在应急、救灾、灾后重建、重大工程等特定时期、特定领域,临时性使用撬装加油装置,并在批准时限到期后撤除,严禁使用撬装加油装置对外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八)提高零售网点服务水平。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要求,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有序推进加油、加气、充电、加氢等多种能源供给,不断提升加油站综合服务功能,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推进智慧加油站建设,结合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技术运用,推行自助结算、扫码支付、刷脸支付、ETC支付等支付方式,推广自助加油,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消费体验。
(九)积极发展非油品业务。鼓励企业依托加油站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促进汽配服务、保险、零售、休闲、旅游、租车等多业态协同发展,实现油品和非油业务有机融合,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便利店,或和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合作,提升加油站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水平。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加油站周边居民需要,研究增加便民服务项目,推进加油站向综合服务站转型。
四、促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发展
(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区石油市场管理应用系统,与全国系统整合对接,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监管信息共享运用,与税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配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建设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物联网手段,加强对成品油装卸、运输、存储及销售情况的动态管理。
(十一)促进连锁化规模化发展。引导民营加油站通过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与主渠道企业合作,实现统一油品配送、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统一营销策略,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水平。加强成品油流通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打击假冒、仿冒商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结合企业年度检查,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进行信息公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促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十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按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规定,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12座)加油站,高速公路加油站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4座)加油站,县道、乡道每百公里不超过4对(8座)加油站进行设置。当地车辆和农用机具保有量超过3000辆(台),且无加油站的乡镇,可设加油站1座,距国道、省道距离应大于3公里。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出台支持政策,鼓励大型骨干企业零售体系向农村及边远地区延伸。科学规划城区加油站建设,保障城区居民加油便利,促进成品油销售网络协调有序发展。
(十三)推进绿色创新发展。落实《甘肃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储存、运输、加油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以及成品油零售网点退出时土壤和地下水检测和修复等工作,配合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清除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工作,依法从严查处销售低劣油品行为。
五、规范成品油市场准入
(十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管理。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须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
(十五)成品油零售准入条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2.成品油零售网点符合《甘肃省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
3.成品油零售网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修订)等国家标准,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并通过验收;
4.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无税收违法纪录、商标侵权、出售走私或不达标油品、计量造假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及未批先建、未批先经营等行为;
(十六)成品油零售资格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文件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干线服务区加油站的备案文件,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其他加油站的备案文件;
4.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6.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
9.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关于高速公路及国省道干线服务区加油站所属道路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
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11.安全生产、消防、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2.企业出具的诚信守法承诺书,以及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无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情况说明;
13.与符合本意见第四条所列条件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十七)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申请企业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合格后,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或兰州新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第十六规定的文件,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市(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
(十八)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受理。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十九)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可派员对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并退回申请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证书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管理
(二十)证书印制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合法凭证,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兰州新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格式可参照现行版本,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企业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损毁、注销或到期的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
(二十一)证书信息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期、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证机关(签章)、发证时间及有效期。企业名称应以“加油站”为后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须与《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信息一致;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和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经营范围登记汽油、柴油、煤油,封闭运行车用乙醇汽油的地区按照有关要求登记相关标号信息;证书有效期5年,须载明起止时间,属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赁经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合同终止日期。
(二十二)证书变更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满,企业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提交申请书和安全、消防、环保、质量、计量等符合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印证材料。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并换发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要求限期补正材料,企业超过期限不能补正材料,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求变更登记信息,涉及相关证照变更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再到发证机关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遗失或损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及时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启示申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发证机关核实后补发新证。
(二十三)证书年检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营情况检查,年度检查主要内容是:
1.上年度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2.上年度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3.安全、消防、环保、质量、计量等方面的情况;
4.企业的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实施意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2月至4月,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歇业、未参加年度检查。
(二十四)证书注销管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因加油站迁建或证书期满不再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对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或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以及其他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十五)加油站迁建。加油站异地迁建,企业应到发证机关办理终止经营手续。按照本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并通过验收后,将相关印证材料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颁发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十六)加油站改(扩)建。加油站在原址改(扩)建,应暂时停歇业,并到发证机关办理停歇业手续,停歇业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程竣工后,应通过商务、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验收,可恢复营业。
对因自然灾害、规划调整、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停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发证机关同意,可延长停歇业时间。
(二十七)成品油专项用户。农林牧航空等成品油专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成品油。
(二十八)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1.无证无照、证明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2.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黑加油点、自建油罐和流动加油车存储和销售成品油;
4.票油分离、不带票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5.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6.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7.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8.未按本意见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停歇业或终止经营手续;
9.假冒他人商标、标识等商标侵权行为;
10.存储和销售走私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油品;
1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12.未经批准设置撬装式加油装置;
13.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14.向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报送反映其经营情况的材料;
1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七、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二十九)优化行政服务。各地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工作实际,可探索简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完善并公开审批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坚持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建立审批前公示制度和审批后举报监督制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和审批进度查询渠道。许可结果应向社会公示,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纳入石油市场管理应用系统。明确成品油零售网点改(扩)建、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赁经营及企业停歇业、应急保供等管理规范。可根据当地实际,优化简化对原址改(扩)建、网点迁建和符合规划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零售网点的审批服务。
(三十)健全管理制度。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应健全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建立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和质量计量等专业培训;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
(三十一)强化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甘办字〔2021〕4号)精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立足行业管理职能,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监管,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守牢安全底线。
(三十二)完善信用管理。各地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记录、部门通报、举报投诉处理等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信用监管效能;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应急保供等情况纳入信用管理;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三十三)加强日常管理。各地商务部门对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行刑衔接规定办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政府协同监管。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八、保障措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属地管理,建立完善多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监管,进一步健全“放管服”改革后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安全环境,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三十五)做好宣贯培训。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企业对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的关切,有序推进政策调整实施。积极组织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培训,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协助交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十六)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建立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组成的甘肃省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统筹协调,推动联合治理。
(三十七)术语和定义。本意见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成品油批发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向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需要使用成品油进行生产生活的企业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仓储是指通过自有成品油油库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储存、周转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是指通过成品油零售网点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加油站是指具有零售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以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加油站特许加盟是指拥有与加油站经营相关的商号、注册商标、专有技术、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托管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在一定期限内交由托管人使用,由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租赁经营是指加油站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加油站交由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租赁经营合同对加油站实行自主经营的经营方式。
新建是指成品油整体经营设施新开始建设的行为;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设施因自然灾害、城乡规划调整、城市和道路建设,以及安全、环保等原因,从原经营地址搬迁到另一地址的行为;改(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网点在原址进行改造、更新、扩建或增加服务功能的行为。
附件:甘肃省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甘肃省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治理
机制成员单位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全省成品油和车用天然气分销体系发展规划。指导市(州)、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成品油流通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和利用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的违法行为;查处成品油市场管理中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监督指导成品油流通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住建部门做好加油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及行为。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市县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成品油经营单位油品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审查。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车用成品油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加油站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税收监管,建立“票表对比、以进控销、征扣一致”的管理模式,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联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