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白银市委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白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会宁县委 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结合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食药安委是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办),承担县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县食药安委办分设食品安全工作和药品安全工作专班,分别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工作。县食药安委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食药安委办日常对外协调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为县食药安委办副主任单位。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县食药安委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食药安委委员由县政府办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网信中心、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执法局、县供销合作社、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分管同志担任。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调整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县食药安委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县食药安委批准;县食药安委组成人员如有变动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经县食药安委办按程序报县食药安委批准,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第五条 县食药安委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安全工作同志兼任,食品安全工作专班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安全同志兼任,药品安全工作专班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药品安全同志兼任。
第六条 县食药安委设立县食品药品专家委员会,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解疑释惑和科普宣传等智力支持。专家委员会的管理由县食药安委办负责。
第七条 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食药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分析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统筹协调指导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四)协调推动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探索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的有效途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承担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食药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县食药安委办主要职责
第九条 县食药安委办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药安委决策部署,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及时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办县食药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干部的食品药品安全专题培训。
(三)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方案,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五)组织拟定县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六)协调跨地区跨部门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七)负责县食品药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承担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条 县食药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食药安委全体会议:由县食药安委主任召集,县食药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县食药安委专题会议:由县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一条 县食药安委办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县食药安委办主任办公会议:由县食药安委办主任召集,县食药安委办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县食药安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县食药安委办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县食药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十二条 县食药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县食药安委办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县食药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县食药安委”,由县食药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食药安委办文件发文代字“县食药安委办”,由县食药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食药安委及县食药安委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食药安委办,县食药安委办汇总后报县食药安委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食药安委办。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食药安委办。
第十五条 建立会商制度。由县食药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县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定期共享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数据,县食药安委办负责数据汇总、梳理、分析,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食药安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加强信息公开。针对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性、准确性信息,及时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食药安委办受县食药安委委托,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会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会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分别用于县食药安委、县食药安委办名义印发文件、函件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二十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会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会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
(一)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监督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并对履职不到位等违规问题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
(三)跟踪督办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事故)。
二、县委组织部
(一)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二)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食品药品安全专题培训,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监督指导科学核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
三、县委宣传部
(一)协调全县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
(二)负责协调食品药品安全舆论引导工作。
四、县委统战部
(一)将食品药品安全履职情况作为推荐提名党外政协委员、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重要参考。
(二)组织收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社情民意和意见建议,发挥其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指导工商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民营企业做好职责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四)负责全县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认证,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清真食品监管和行政执法。
五、县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落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在全县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六、县网信中心
(一)负责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
七、县发改局
(一)负责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
(三)支持食品药品等产业创新发展,参与协调跨部门、跨领域涉及食品、疫苗药品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支持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
(四)协调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负责宣传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粮油标准的实施执行。
(六)负责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各级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八)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原粮卫生的监管,组织开展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验证工作。
(九)负责全县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和监管,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质量监管责任。
八、县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县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单位)、家庭(个人)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九、县科技局
(一)组织开展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需求列入全县科技规划。
(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人才培养,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十、县工信局
(一)推进食品药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落实促进食品药品工业健康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及指导意见,开展食品药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
(二)支持食品药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升食品药品工业品牌,支持食品药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设备,改造提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三)推进食品药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经营,鼓励企业发挥诚信守法主体作用。
十一、县公安局
(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协调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督促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十二、县民政局
(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养老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县司法局
(一)审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申请县政府复议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三)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有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四)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员等为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四、县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必要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条件。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
(一)对全县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管理。
(二)组织开展全县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三)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配合县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中药材禁止生产区域管理制度。
(四)负责全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十六、县住建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餐厨垃圾和“地沟油”资源化综合利用统一规划建设试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
(一)做好全县绿色食品安全通道畅通及食品药品紧急运输车辆调用,为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安全紧急运输需要提供保障。
(二)落实冷链道路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督促冷链食品承运单位对运输工具进行装运前后的彻底清洁消毒。
(三)研究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
十八、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并落实食品、中药材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中药材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中药材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食用农产品、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县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兽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十九、县商务局
(一)牵头开展全县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发动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食用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推进食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二十、县文旅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卫生健康局
(一)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二)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检测工作。
(三)负责做好我县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研究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五)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六)负责医疗机构药师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七)负责协调配合一般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责任。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疫苗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与县市场监管局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
二十二、县应急局
(一)协助做好较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
(二)负责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二十三、县林草局
(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二)负责木本药材种植环节质量安全工作,指导无公害木本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三)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县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政策、创新监管等工作的宣传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
(四)负责食用农产品、中药材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五)推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追溯体系。
(六)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预警、风险交流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负责组织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一)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广告、价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医保局
贯彻实施国家、省级、市级医保部门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做好医保基金支付结算工作。
二十六、县执法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监管执法职能。
(二)做好食品摊贩监管执法工作。
(三)指导做好“四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经营店、小摊点)提升改造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十七、县供销合作联社
负责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络建设提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组织实施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会宁县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除上述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