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白银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会宁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特制定《会宁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全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部门乡镇职责明确、预警预防、分级响应、科学高效、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对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会宁县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类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农机事故归入事故灾难类。
农机事故应急响应按照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级:
1.4.1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报农业农村部,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
1.4.2发生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4.3发生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4.4发生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会宁县农业农村局汇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后启动IV 级应急响应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伤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农机事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县政府领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乡镇通力合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各负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1.5.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操作技术规程培训,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5.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故救援整体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各层次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5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乡镇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1.6应急预案体系
1.6.1本预案是指导全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布,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1.6.2根据会宁县实际情况和农机事故发展趋势,不断修订完善,增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6.3鼓励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大户,农机作业量大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6.4根据本预案,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度。并根据国务院应急办《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
2.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全县农机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成立会宁县农机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农机的常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应急中心)、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工会、妇联、县气象局、消防大队、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机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工作职责
2.2.1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我县区域内发生较大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省、市、县各级政府上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农机事故处理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我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具体实施本预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2.3.1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组成。
2.3.2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体事件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或县指挥部(办公室)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乡镇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根据先期到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成立医疗救援、应急救援、治安维护、勘查处理、善后处置等工作小组,制定负责人,落实责任,确保农机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现场情况,履行其他未尽事宜。
2.3.3 现场救援专业组的设立及职责
农机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下设若干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工作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3.3.1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应急中心)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事故乡(镇)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联络各专业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递,督促各专业组完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情况的汇总,实时记录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对外联系,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现场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2技术专家组
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指挥部报告。对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分析研究和事态评估。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参与现场指挥。
2.3.3.3其他专业队伍和救援组。
⑴抢险救援组
组成: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武警、气象、专业救援队伍等涉及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施救方案;营救、搜救、疏散人员;排险、灭火、消除危害源;封闭、控险、洗消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⑵新闻报道组
组成: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故及救灾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自救防护等信息。负责接待省市内外记者。
⑶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组
组成: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救治、护理、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⑷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组成: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县公安及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疏散(强制疏散)、安置、安抚现场群众;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等。
⑸治安警戒交通保障组
组成: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交警、武警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警戒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负责交通管制、路桥维修,开设“绿色通道”,保障运输畅通。
⑹应急通信组
组成:由县电信局牵头,移动、联通等专业通信队伍和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⑺环境监测组
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牵头,气象、消防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为技术组提供现场各项数据、指标。负责环境污染的控制、处置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⑻应急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组成:由县工信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⑼生活保障组
组成: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生活保障等。
⑽社会动员组
组成: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会、县妇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与辅助性工作,稳定民心。
⑾调查与评估组
组成: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纪委、县检察院、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会、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确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⑿善后工作组
组成: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会、事故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
职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发放应急款物;处理遇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⒀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中承担抢险救灾具体工作的队伍主要有:
①会宁县紧急救援队
由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电信、移动等单位抽调人员,配备专用救援设备 、必要物资组成救援分队。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临时通知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②专业救援队伍
由会宁应急救援大队和会宁矿山救援大队组成。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发挥第一时间投入的作用,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④志愿者队伍
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⑤后备队伍
由驻会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的调动、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按照上级应急机构、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工作。
3.预防预警
3.1应急值守
县农业农村局应向社会公布全省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12316。市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电话:0943—6925102。县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电话:0943-3221872、0943-3221866。县农业农村局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3.2预防措施
3.2.1加强有关农机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3.2.2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3.2.3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镇)村田间、场院、道路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镇)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3预测预警
3.3.1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3.3.2建立健全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3.3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农机事故可能发生的时段、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名称等。
预警信息发布的渠道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逐个通知。
4.应急处置
4.1事故报告
4.2.1事故报案。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乡(镇)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4.2.2事故快报。农机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迅速判定事故类型。并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向可能涉及的其他乡镇进行通报,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农机事故信息报告内容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附件4)格式上报。
4.2.3 事故报告。县农业农村局要在农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准确、完整地向县政府上报事故书面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 先期处置
4.3.1 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公安机关报告。根据现场需要,协调公安、交通、卫健、保险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4.3.2 县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3.3 现场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做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4.3.5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6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4预案启动
4.4.1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按程序启动Ⅲ应急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请求启动相应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4.4.2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县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领导小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4.4.3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置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就近施救的原则通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现场保护
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4.6组织抢救
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行动,视情况成立工作指导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工作组,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4.6.1公安交警部门组成治安维护组,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完成事故评定、救援等级确认,协调各应急抢险单位及时到位,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遣应急救援机械车辆,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6.3县财政局负责本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理的经费筹措和保障。
4.6.4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4.6.5县卫计局组成医疗救护组,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决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4.6.6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4.6.7各级财产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事故受害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4.6.8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预报等工作。
4.7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4.7.1事故调查组织。
(1)发生Ⅳ级及以下的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村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2)发生Ⅲ级较大农机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协助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4.7.2事故调查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8.2群众的安全防护。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先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9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工会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10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县农机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4.11信息发布
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县政府或县农机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向社会发布。
4.12应急评估
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Ⅲ级)以上预案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应会同事发地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县、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一般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预案处置结束后,县、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5.应急保障
5.1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5.2装备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5.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政府提出预算,县农机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5.4队伍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保险等单位都有参与特、重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县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救援分析、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县农业农村局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特、重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救援、处理事故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 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本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7.3 应急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和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安排,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进行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1本应急预案根据白银市农业农村局《白银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和县政府《会宁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县农业农村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必要时及时修订。
8.2 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