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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

《白银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部门:富岔村 | 栏目:村务公开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7-22 00:00:00 | 阅读: 127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超载行为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承运人(源头企业)实行“一超四罚”制度。

一、运输车辆

经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依据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的货运车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该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二、驾驶人

经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含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对1年内未满3次超限超载行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由道路运输服务机构给予该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记分。对驾驶员的处罚在路面检查中,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三、货运企业

经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货运车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1年内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该企业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同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四、承运人(源头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等违法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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