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为基数,市、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按入库级次进行奖补:
●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前两年每年奖补 100%、 后两年每年奖补 50%;
●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1 亿元(不含)的,前两年每年 奖补 100%、后三年每年奖补 50%;
●投资额在 1 亿元(含)以上的,前三年每年奖补 100%、后两 年每年奖补 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新建的招商引资生产性项目,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2 年内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县(区)、园区财政全额奖 励或补助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第 3 年度起,以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留成 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市、县(区)、园区财政分别按入库 级次,对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奖励或补助:
●年纳税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3 - 按缴纳的 50%进行奖补。
●年纳税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 按缴纳的 75%进行奖补。
●年纳税额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缴纳的 100%进行奖 补。
(三)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引领性文化、旅游、康养、循环 农业、仓储物流项目,享受 5 年的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奖补 100%优惠。
(四)各类社会资本在白银市参与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产业 引导、创业投资、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规模在 2 亿元以上, 累计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融资 5000 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 的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