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必须是当年从省外引进在会宁县辖区内投资的新建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和甘肃省产业政策、环保和规划要求,属于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我县重点发展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数据信息、军民融合、先进制造等十大生态产业项目,有色、化工、能源等传统支柱产业补链、延链和强链项目,且必须纳入省市招商引资项目库。
3.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全部投资并建成投产运营,无其它纠纷和争议,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期间无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4.项目引进的资金必须是省外资金,从国家、省上争取的各类资金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5.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房地产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捐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6.每个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资人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