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近年来我区电动车数量急剧增加,但部分驾驶人对电动车的车辆属性认识不足,尤其对车辆通行法律法规存在认识偏差,导致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及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创造畅通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开展电动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具体通告如下: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车须依法依规办理牌证。电动车中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购买后应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驾驶出行时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悬挂车辆号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二、依据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未纳入目录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和《白银市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规定,对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禁止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未列入《公告》的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现过渡期期限满,禁止悬挂“甘D临时号牌”的电动二轮、三轮车上道路行驶。
三、电动车注册登记告知
(一)对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的电动车(二轮、三轮),登记核发摩托车号牌。
(三)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相关标准的电动车(四轮),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四、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严禁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非法改装、闯红灯、随意穿插、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将依法查扣。对拒不配合,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