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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姓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门:公安局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甘肃省公安厅 | 作者: | 日期:2020-10-09 16:31:40 | 阅读: 6894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处、科),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公安局治安支队(科):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口姓名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户口登记姓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户口姓名登记规定

户口登记姓名,是指经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户口管理规定登记公民的正式称谓。为全面加强户口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等法律规定,认真做好公民户口 登记姓名的工作。

(一)严格使用规范汉字登记户口姓名。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2001〕60号)、《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8〕6号)的要求,公民登记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但不得对姓名字数加以限制。如发现公民申报户口时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应当告知申报人进行更正;对已登记常住人口的,登记项目未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应当请本人协助更正。

(二)规范少数民族和入籍公民户口姓名登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姓名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公民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姓名登记栏中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登记户口时,要严格遵照《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7〕50号)的规定,户口登记姓名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经名,需登记为世俗姓名。

(三)明确户口登记姓氏的规定。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做好佛教徒和道教徒户口姓名登记。已出家的佛教徒或已出家、独身并在道教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姓名时,应当使用其本人的佛教或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或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姓名时不得使用其本人佛教或道教法名。

二、切实落实工作纪律

户口登记姓名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各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要认真学习户口登记姓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登记管理,转变工作作风,不允许对公民户口登记姓名设置前置条件,也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为公民登记姓名。对违规办理户口登记姓名的,要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加强培训督导力度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基层户籍民警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基层户籍民警队伍的业务素质,提高户籍管理工作质量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户政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督促整改。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逐级汇报,不得擅自处理,避免因工作不到位,给群众带来不便。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积极开展工作,对违反规定登记姓名的,要全面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治安管理局汇报。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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