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家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2〕36 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白银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95 号)《会宁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会政办发〔2022〕67 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迅速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摸清全镇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1、排查范围。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城市房屋“两违”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突出“四个重点”,即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景 区、库区、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在建项目周边等 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 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或涉 及十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 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 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 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 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 以及年久失修失管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2、排查内容。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建造年代、建筑层数及面积、结构 类型等,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突出自建房选址安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以及违法违规改扩建、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行为等方面)、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3、排查方式。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四查”步骤。自查:各单位要组织村、 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开展排查。核查:各村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户(栋)开 展排查采集信息,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建立全县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 信息。抽查:镇政府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 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督促各村、社区对各自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
三、分类施策,强化举措消除隐患
建立整治台账。各村、社区要充分运用全国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组织对 辖区内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 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 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同时, 我镇要组建专班配备技术力量参与全方位排查,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对初判存在隐患的,县住建部门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建立隐患房屋台账。
分类实施整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对初判和复核评估中发现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责令限期鉴定并尽快整治。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立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对拒不委托或 15 日内仍未委托鉴定的,责成停业;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鉴定为 A、B 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 C 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 D 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设置警示标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危房不住人、不经营、不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要落实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 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及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对发现不符合经营场所安全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整改的整改,该关停的关停。
四、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控增量风险。
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加强日常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辖区乡镇。严格落实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 “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 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 等手续,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 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 等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多部门联合依法查 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对 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要依 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要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五、时间安排
全镇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从 2022 年 6 月开始至 2025年 6 月结束,分百日攻坚、全面排查、全面整治三个阶段实施。
(一)百日攻坚阶段。2022 年 6 月底前完成对所有 3 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排查; 2022 年 7 月底前完成重点区域、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和违规改扩建自建房的排查。2022 年8月底前完成对排查出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 D 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 确保不发生房屋倒塌安全事故。
(二)全面排查阶段。各村、社区要在百日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应适时进行“回头看”。2022 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经营性自建房排查,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的排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22 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鉴定为 D级危房)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争用 3 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隐患整治工作。
六、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实施。镇政府组织成立“柴家门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镇政府主抓主责,各村、社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做好各自辖区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人,我镇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人员,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