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 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要求,推广村(社区)集体“三资” (以下简称“三资”)提级监督试点工作经验,强化“三资”规 范化、法治化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利益,根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宁县村级小微权力制度清 单》等法规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对象
1.对“三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村(社区) “三委”和乡镇党委、政府;
2.对“三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乡村两级党员 干部和村民小组长;
3.对“三资”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监督内容 提级监督要聚焦“三资”管理中摸清底数、公示公开、建章 立制、为民办事等重点内容,及时处置问题线索,强化责任压力 传导,具体监督内容为:
1.“三资”清单化管理、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数据 - 2 -录入和动态管理情况;
2.“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四议两公开”及小微权力规范 运行情况;
3.包村干部对村级重大事项指导、审核、监督落实情况;
4.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资产处置等公开公示情况和债权 债务情况;
5.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纳入平台交易、出租款收支,村级资 金对外投资和出借、村级误工费和劳务费发放等情况;
6.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级投入专项、社会公益等 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7.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营情况;
8.健全完善“三资”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村财乡(镇)管制 度情况;
9.村“两委”干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支 出村级公用经费,带头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操办相关规定,倡导移 风易俗,化风成俗情况;
10.村干部侵占、挪用、私分、违规处置“三资”以及举债 兴办村公益事业问题;
11.县乡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导致资金运行不善、资产 流失严重、资源破坏浪费等问题;
12.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
三、监督方式及责任
1.日常监督。各乡镇纪委(监察室)督促各村(社区)建立 “三资”管理台账、惠民资金发放台账和村级项目实施台账;负 责检查村级账本、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大额项目开支是否履行 相关程序、支出款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费用报销审批程序报销 票据是否规范以及各项惠民政策公开公示等情况。县纪委监委各 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安排开展明察暗访、监督检查。
2.巡察监督。县委巡察办将“三资”管理纳入县委巡察重点 内容,每年结合巡察安排选取一定数量的村(社区)开展专项巡 察,重点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盘活情况及具体项目实施情 况,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巡察。
3.派驻监督。各相关派驻机构紧盯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 然资源、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进行跟 进监督,重点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租赁价 格的定价指导机制、租赁合同审核机制、入股资金风险防控机制。 4.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协调审计部门,每年安排对部分村 党支部书记、主任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对惠农资金、项目建设资 金、转移支付资金、扶贫资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 题等进行审计,充分运用审计成果,提升监督实效。
5.现场接访。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联合有关乡镇纪委,定期开 展现场接访活动,公布县纪委监委和各乡镇纪委举报电话,设置 举报信箱,广泛收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倾听群众心声, 集中力量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
6.用好监督平台。充分发挥甘肃省乡村振兴监督信息平台和 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重要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推动 “三资”管理事项公开公示由线下向线上延伸,切实保障群众对 “三资”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 权。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指导并督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 时处置群众投诉信件,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核查。
7.廉政谈话。充分发挥“上对下监督”的组织优势和“面对 面监督”的距离优势,县纪委监委集中组织村(社区)“三委” 班子成员签订《村(社区)干部廉政勤政承诺书》,各乡镇纪委 配合乡镇党委利用每年年初召开乡(镇)村干部大会时机,对全 县所有村(社区)“三委”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
8.线索处置。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统一收集和管 理涉及“三资”的问题线索,及时转办交办督办;各纪检监察 室、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对上级交办转办的问题线索认真组织 核查,及时上报并回复答复办理结果。
9.通报曝光。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查处的涉及“三资”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
10.以案促改。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同相关纪检监察 室、乡镇纪委对查处的“三资”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剖析,指导督 促案发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问题,查找工作漏洞,规范 建章立制。
四、责任追究
在“三资”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问题性质 和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1.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在“三资”监管过程中, 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违规决策处置,导致管理混乱, 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
2.未建立健全、落实“三资”管理制度的;
3.瞒报、谎报、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三资”管理账册, 未按要求将“三资”台账及相关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等情况录入 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
4.违规发包、租赁、抵押、出让、转让、质押集体资产、资 源,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5.违规以村集体名义进行筹资、对外投资、捐赠、借款,或 者擅自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6.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 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三资”的;
7.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发 包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8.不按规定进行村(社区)收益分配,村(社区)干部报酬 (补贴)、管理费、接待费、会议费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 准或违规发放福利、用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9.不正确对待上级监管工作,对监管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 不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10.工作作风漂浮,服务群众态度不端正,解决群众信访问 题和生产生活困难敷衍应付的;
11.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 “三资”管理职权的;
12.其他违反“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报告工作
1.每年年底前各乡镇党委召开党委会议,专题听取所辖村 (社区)党支部(党委)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工作报告。
2.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各乡镇纪委(监察室)指导督促本乡镇 各村(社区)党支部(党委)向县纪委监委书面报送“三资”管 理工作报告。
3.各纪检监察室、各相关派驻机构每半年对“三资”提级监 督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就开展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问 题线索查处情况、工作中的困难和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提交 县纪委常委会审议。
4.每年县纪委监委组织召开 1 次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县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履 行“三资”监管职责工作汇报,共同协商解决监督工作落实中的 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