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全省2023年度拟救助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对象的通知
—、申报条件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状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
(二) 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当年一个子女死亡或两个子女死亡;
(三) 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木女孩的家 庭,夫妻或者其子女当年有意外伤残。
二、相关要求
(一)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提前下达2022年计划生育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甘财 社(2021) 131号)文件,各地结余的2022年计生特殊困难 家庭救助资金在这次申报2023年救助资金时进行抵扣,需 上报抵扣后救助资金(见附件3) 0
(二) 救助对象花名册(附件1)填报要分县(区)、 分类别。
(三) 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二女户中父母双亡救助对 象。其子女必须是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 表格上报前,各市州一定要认真审核,如果存在 严重的漏项、缺项、身份证号与年龄不符、逻辑关系不清等 问题,省计生协将通报批评。
(五)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 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9) 115号)规定,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明确为省、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两州一县"即临夏 州所属8个县,甘南州所属8个县,武威市天祝县和18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省级分担90%,市、县各分担5%, 请以上市州在表中用“。"标注;第二档: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9个市(所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除外),省级分担80%,市、县各分 担10%;第三档,兰州、金昌、嘉峪关、甘肃矿区、兰州新 区5个市(区),省级分担70%,市、县各分担15%,请以 上市在表中用“A"标注。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条件及确认程序,认真摸底,严格审核,杜绝已救助对象重 复上报现象。务必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拟救助对象 花名册、救助对象汇总表、救助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2、 3),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计生协会项目管理处,纸制版 审核盖章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