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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畔镇进一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部门:河畔镇 | 栏目:部门文件 | 来源:河畔镇 | 作者: | 日期:2019-04-30 14:53:15 | 阅读: 557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脱贫攻坚“精准”要求,坚决防止“一兜了之”和虚假脱贫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等9部门下发的《关于建立信息核对联动机制进一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通知》(甘民发〔2019〕42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对农村低保家庭“五有”情形进行界定的通知》(甘民电〔2019〕57号)和《关于建立信息核对联动机制进一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通知》(会民发〔2019〕108号)精神要求,结合全镇农村低保工作实际,从2019年5月份开始,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对核查,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象精准、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方案。

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少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退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纳入。

二、完善按单人户施保政策安排。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家庭。

三、明确按单人户施保认定办法。凡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提出农村低保申请后,镇政府、县级民政部门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若申请低保家庭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或大型农机具、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有3万元以上存款等“五有”超出当地规定条件情形的,除因残因病因学刚性支出较大、确实入不敷出、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纳入外,一般情况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由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若家庭无上述“五有”等情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参照单人户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全面运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甘肃省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估低保家庭和申请低保家庭困难状况。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但将户口分立的家庭成员,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实现就业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和培训费等必要的成本,因灾造成的财产收入损失,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五、精准界定低保三四类对象。根据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实际情况对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重新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指标评估、审核审批,按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退出保障范围,或根据核实情况调整保障类别。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按照政策规定仔细甄别、全面分析后,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渐退调整,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特别是存在一些人均收入不符合低保规定的条件,但为获取低保资格,故意将家庭中的老年人、一般残疾人等从户籍中分离出去,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现象,各村要逐户进行调查核实,明确低保制度决不纵容不赡养老人的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行为。对已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基本生活又出现困难的家庭,按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和思想引导,对退出低保人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情况说明和安抚工作。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进一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工作作为全镇民政头等大事来抓,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镇上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各村包村组长为成员的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工作领导小组,要将进一步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作为脱贫摘帽的重要依据之一,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兜了之”、虚假脱贫、影响脱贫攻坚成色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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