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辖区内各停车服务企业:
根据会宁县公共停车场成本监审情况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106号)及《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会政办发〔2021〕1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106号)及《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会政办发〔2021〕134号)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二、计费方式
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分为计时计费和包月计费两种方式。
1.计时计费,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放时间进行计费的方式,适用于实行计时计费的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计时计费有“2+1+1”和“2+1+0.5”两种方式。“2+1+1”方式适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时计费,具体为:起步计时单位为2小时(1小时内免费),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元,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2+1+0.5”方式适用于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其他设施的计时计费,具体为:起步计时单位为2小时(1小时内免费),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每1小时加收0.5元,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
2.包月计费,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月进行计费的方式,适用于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以外其他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包月费用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占比,单位专用停车设施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按30%、70%核定,住宅小区露天包月停车位按70%、30%核定。
三、计费时段
日间08:00时(含08:00时)至22:00时,夜间自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次日(24时为界限)连续停放,须重新计费;公共停车设施、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停车设施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
四、收费标准
各类设施计时收费每车位日间或24小时连续停放实行最高限价封顶,最高限价标准为:摩托车,公共停车设施地面4元、地下3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5元、地下4元,住宅小区地面3元、地下4元;小型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地面7元、地下6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8元、地下7元,住宅小区地面6元、地下7元;大型车,公共停车设施地面9元、地下8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10元、地下9元,住宅小区地面8元、地下9元。
各类设施计时计费和包月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免费情形
(一)各类停车设施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利用公用充电设施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
(五)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停放的车辆;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停放的车辆;
(八)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规定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六、相关要求。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设置1个月过渡期,此前由县物价局、县发改局批复的各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停车服务企业过渡期内完成调整,自2022年10月1日起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计费;
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地醒目位置与停车场标志牌一并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定价方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 | |||||
日间(收费时段:8:00(含)-22:00) |
夜间(免费时段:22:00(含)-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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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以内(含1 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日间连续停放 |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免费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次日(24时为界限)连续停放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 | ||||||||
露天停车位 | 地下停车位 |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各类停车设施 |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 计时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4元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3元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7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6元 | ||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 计时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9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8元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公共停车设施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连续24小时停放最高限价按比地面限价低1元的标准计收。 |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收费标准 | ||||||||||
露天停车位(计时) | 地下停车位 | |||||||||||
计时 | 固定包月 |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5元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4元 | 25元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8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7元 | 119元 | 51元 | ||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10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9元 | 147元 | 63元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单位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连续24小时停放最高限价按比地面限价低1元的标准计收。 5.露天、地下停车无法明确区分的按照地下停车标准计收。 |
车型 类别 | 收费标准 | ||||||||||||
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 |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 | ||||||||||||
计时 | 固定包月 | 计时 | 固定包月 |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 免费 | 1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3元 | 10元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4元 | 15元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免费 | 2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6元 | 39元 | 17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7元 | 105元 | 45元 | |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 免费 | 3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8元 | 67元 | 29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9元 | 133元 | 57元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由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4.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原开发商已变更的地下停车位,停车场地发生的照明、监控、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需要重新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参照相应规定标准共同约定。 5.包月租赁车位的,车位应固定使用人。 6.“三供一业”住宅小区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包月费中车位使用(租赁)费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