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后的房屋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等有关标准要求,保证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达到抗震设防标准。住房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宜采用空心黏土砖、粉煤灰砖、新型墙板等节能建筑材料。新建住房原则上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可以根据家庭人口适当调整,1人户不少于20㎡、2人户不少于30㎡、3人以上户人均不少于13㎡但不得超过18㎡。对于政府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线标准控制。各乡镇不得以补助资金不足为由缩小建筑面积,也不能无节制放宽建筑面积,更不能出现因农户超大面积建设而高举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