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承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会宁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承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会宁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承接
主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贫困户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精准使用效益,确保“一户一策”落地见效,促进贫困户稳定增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03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农发[2018]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到户产业入股资金是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天津对口帮扶资金、中央定点帮扶资金及县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用于安排扶持贫困户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贫困户到户产业入股资金投放管理遵循“县级统筹、部门监管、乡镇实施、贫困户收益”的原则,旨在拓展群众增收渠道,促进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未享受产业到户补助政策且自愿入股承接主体的贫困户,按程序将到户产业入股资金入股到经济实力雄厚,带动能
力强,产业链条长,发展前景好的承接主体,取得投资收益。
第五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所有权归贫困户,承接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第六条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承接主体应将入股资金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方面,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分散和降低风险,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和贫困户受益。
第七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程序是: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优先在本县内筛选推荐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诚信守约、所从事的产业与全县贫困户发展的产业密切关联的承接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工信、市场监管、财政、林草、法院、人行、税务、嘉禾公司等部门讨论研究提出,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最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通过的承接主体推荐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贫困户向村两委提出自愿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承接主体的书面申请。
(三)村两委召开入股贫困户全体会议,共同商议制定本村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方案,并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四)乡镇政府对村两委提出的入股方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按照公开程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党委、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审批入股方案,审批后将本乡镇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方案确定后,乡镇政府、贫困户、承接主体依法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入股金额、各方权利义务等,承接主体向贫困户发放股权证,作为入股及每年领取分红的凭证,详细记载每次分红的具体金额。股权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制。
(六)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签订的“三方协议”和承接主体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督促承接主体先按入股资金总额的10%作为首次分红资金,存入县农业农村局指定账户,向入股的贫困户进行首次分红。并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将入股资金拨入承接经营主体指定账户,以后每年按协议签订日期进行分红。
第八条 承接主体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承接主体申请;
(二)承接主体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
(三)承接主体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新月份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结果;
(五)承接主体的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六)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最新文件,包括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环保审批、规划审批等;
(七)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等指定网站查询企业或合作社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违约等记录;
(八)其他相关重要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不得将贫困户入股资金注资到有以下情形的承接主体: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农业种养加产业无关;
(二)新组建成立尚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三)生产经营状况不良,盈利和抗风险能力差;
(四)无担保资产、无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账簿记录不完整;
(六)法人道德品行不端,承接主体和法人有不良征信;
(七)在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企业有债务的;
(八)涉案涉诉的。
第十条 承接主体每年按入股资金10%的比例向入股贫困户支付分红资金,无论承接主体盈亏与否都要按此比例分红,分红期限暂定为3年(如本年度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分红资金,在向贫困户支付分红资金的同时,要向贫困户支付入股资金总额4%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承接主体出现以下情况,乡镇政府、贫困户双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返还入股本金,并支付到期分红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出现持续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无法保障贫困户收益;
(四)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约定情形,在本年度内按约定未支付分红资金,经催告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约的,在返还入股本金的同时,向贫困户支付入股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到户产业资金入股承接主体的监管,坚决杜绝资金“一股了之”,杜绝承接主体将到户资金用于非生产类项目,确保全部用于产业发展。要建立健全全过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一)各乡镇负责确定到户产业发展入股资金扶持对象,按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程序配合承接主体签定三方协议、发放股权证和资金分红等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保护好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二)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调度、划拨和对资金支付凭证的合规性审核。
(三)县扶贫办负责乡镇上报入股资金扶持对象的审核。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帮助乡村开展入股工作。
第十三条 产业扶贫到户资金入股的监督管理:
(一)每半年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和相关乡镇对承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承接主体有问题的应及时指出,防范经营风险。
(二)每年县农业农村局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承接主体的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经审计的半年财务报告。
(三)相关乡镇要及时公开公示承接经营主体、合作项目、入股收益分配办法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贫困户合法权益。
(四)对到期不能按时分红、不能返还本金的,相关乡镇代表贫困户将承接主体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执行不了,按程序将承接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 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的风险防范:
(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工作的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鼓励承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同时,利用保险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对承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到户产业入股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承接主体的经营运行情况和本年度向贫困户分红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上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分片包干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因思想重视不够、工作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考核问效和倒查问责相结合的方式追究责任。存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承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