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出现的新生事物,为权利人颁发的统一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不动产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不动产权证书》及《证明》也是重要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是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能够辅助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的内容,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来分散登记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