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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问答库

省级科技成果登记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部门:科学技术局 | 栏目:政策咨询问答库 | 来源:科技局 | 作者:科技局 | 日期:2022-09-05 15:44:07 | 阅读: 568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三)省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市、州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 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实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产生 经济效益的;

2.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 并实现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3.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并投入生产 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4.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SCI、EI 收录1 篇 以上,或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2篇以上,或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各类核心期刊论文(含遴选)收录 3篇以上的。

(四)企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省科技厅认定的第三 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除须满足上述条件(三)外,对本 行业、本地区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五)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后,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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