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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部门:自然资源局 | 栏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 作者: | 日期:2022-08-26 15:19:11 | 阅读: 1277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为贯彻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要求,开展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我省具有测绘资质且继续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复审换证,复审换证期间,原资质证书持续有效。

二、申请方式

(一)各测绘单位需按如下要求提交复审换证申请:

1.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甲级)或复审换证(乙级)申请;

2.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乙级)申请,原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新政策专业类别甲级资质标准的,可直接提交该专业类别甲级资质申请;

3.申请甲、乙双证的单位,应先申请办理甲级资质,然后再申请办理乙级资质。

()测绘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提交属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中,兰州市复审换证申报甲级资质的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厅国土测绘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进行网上填报。

三、申请时间

全省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9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全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于20211015日前提交申请和材料。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20211130日前仍未提交合格的材料,导致12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四、审查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

五、申请材料

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测绘资质政策法规”栏目中认真学习“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社保缴纳材料(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材料,享受“老人老办法”政策的人员在该单位的历年社保连续缴纳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

(四)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及实物照片(能反映装备型号、编号等关键信息);

(五)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材料;

(六)单位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材料;

(七)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八)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材料(测绘项目合同、验收材料等)。

申请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扫描件要规范、清晰、齐全,打印后按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报初审部门,一份邮寄审批部门)。

六、工作安排

本次复审换证专项工作采用分批受理、集中审查形式开展。

(一)初审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向省厅出具初审意见。其中,省厅对兰州市复审换证申报甲级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二)受理省厅接到初审意见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中填报申请材料(使用原有账户信息登录)。纸质申请材料同时寄达省厅国土测绘处。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厅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对申请单位信息进行公开。

(三)集中审查。省厅集中组织审查,对测绘资质系统中填报的材料对照初审材料进行核验,按程序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决定。

(四)颁证并公开。对准予换证的单位颁发新《测绘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落实责任部门和承办人员,明确时间进度,为省厅审查换证把好初审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省厅加强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工作的指导,确保按期完成换证工作。

(二)各测绘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厅将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省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省厅将不予受理。

(联系部门:国土测绘处,电话:0931-8748796(兼传真),通讯地址:兰州市定西南路18号,邮政编码:730000)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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