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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 知

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 栏目:会政发 | 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 | 作者: | 日期:2022-08-08 16:21:37 | 阅读: 4229

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驻会各单位:

《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

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平稳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会政办发〔2022〕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会宁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县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1.4.2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1.4.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4 关口前移、标本兼治

坚持预防为主,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4.5 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军队应急救援力量为突击,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配备必要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1.4.6 依法依规、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行、科学实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的作用,避免应急准备不足、应急响应迟缓、应急行动失当,导致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1.5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5.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突发事件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本县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乡镇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涉及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上报,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

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6.2 突发事件响应分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

(1)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

(2)启动Ⅲ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3)启动Ⅱ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县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4)启动Ⅰ级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1.7 应急预案体系

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等。

(1)总体应急预案

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有关部门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专项应急方案,重点对县级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乡镇和各部门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保障应急预案

保障应急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县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内部工作方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公众性聚集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7)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行动方案是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划分,细化具体任务、分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的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行动。

(8)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县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本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乡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县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应急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县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成立县级较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成立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各指挥部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本县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动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分管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应急管理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专项指挥机构

2.2.1 专项指挥机构

2.2.1.1 专项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根据本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衔接。

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多类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需求,授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详见各专项预案。

2.2.1.2 专项指挥部职责

(1)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3)发生突发事件时,按专项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终止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应急处置。

2.2.1.3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事件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恢复重建、队伍建设、机制完善、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不具备指挥场所开设条件的,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开设专项机构指挥场所。

2.2.2 现场指挥机构

2.2.2.1 现场指挥部设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治安维护、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动员、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县委、县政府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

(3)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4)提请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统筹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省市领导或工作组抵达事发地现场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其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处置工作任务。

2.3 乡镇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4 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担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 专家技术服务机构

全县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规范管理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为指挥决策和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管理和危险源治理机制

(1)建立健全我县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4)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统筹建立和完善乡镇、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5)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2 监测预警机制

各乡镇、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预警系统,按照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向社会和公众作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监测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

3.2.2 预警

(1)预测预警系统

以县政府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依托气象等部门的业务系统和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并结合其他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需要,形成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综合发布系统。

(2)预警级别

可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获取相关征兆信息,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衍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与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3)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省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

①预警发布层级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由县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行政区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预警发布方式

县政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4)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在采取黄色、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加强预警信息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根据预警信息调整通知和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行动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事件达到Ⅳ级标准时,所在地乡镇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当突发事件达到Ⅲ级、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后立即启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响应行动落实如下工作:

(1)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2)视情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3)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4)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5)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6)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2 信息报告

县政府及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县政府全面掌握本县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依法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3)报告时限。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敏感事件,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或跨本县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相关省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3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单位、乡镇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乡镇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调遣派出本行业应急救援力量,调配运输应急物资,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3)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4.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乡镇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并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超出乡镇处置能力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直至县级政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省政府指导协助组织指挥。上一级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当地政府在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可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设立若干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当省、市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县政府指挥机构纳入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做好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全县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4.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专项指挥部、各乡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

2)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6)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7)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9)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需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10)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11)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14)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15)引导舆情。加强舆情监督与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及制造、散布谣言煽动公众负面情绪的违法行为。

16)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实施伤病救治、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乡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力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互联网、无线电、通信管控。

4)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保护重点目标。加强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4)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县政府或授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6 响应升级

(1)响应升级的标准

①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

②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县级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

③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

①总指挥部及时联系县人武部、武警会宁中队参与应急工作。

②总指挥部向市应对处置总指挥部提出由其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③总指挥部向省应对处置总指挥部提出由省应对处置总指挥部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7 社会动员

县委、县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政府坚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机构。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所在乡镇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总指挥部,并经总指挥部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时限。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或突发事件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应时限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和召开新闻发布会,并据突发事件态势、应急处置等情况组织实施后续动态信息的发布、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正确引导舆论。县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的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应急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避难所的管理、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红十字会、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要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损失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援。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协调其他乡镇提供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乡镇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4 调查评估

(1)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的政府要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和经过,查找问题和不足,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完整的调查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县政府配合调查评估。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县政府配合调查评估。一般突发事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面总结。县政府、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特点规律,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对策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为推动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学习借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县委和市政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

6 保障措施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应急力量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应急管理、新闻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改、林草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

(3)武警会宁中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县人武部要依法将民兵预备役部队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和工会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县际间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县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6.2 应急财力保障

(1)本县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行动经费保障,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县政府予以适当支持,适当时候也可以向市政府申请支持。

(3)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县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等部门建立各自领域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县级资源共享,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

(2)各乡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建立完善乡镇级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6.4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

(3)县卫健局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5)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县卫健局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7)县卫健局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6.5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2)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6 治安维稳保障

(1)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2)公安部门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3)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派出所、所在乡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

(4)公安部门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

6.7 紧急疏散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建立避难场所,明确管理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域,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防止因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措施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干扰影响整体应急行动。

6.8 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水利、燃气、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9 基础信息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1)县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2)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3)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6.10 科技支撑保障

(1)加强应急管理科技研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激励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管理学术研究,研发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积累应急管理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广应用。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县政府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并纳入全市、全省和国家应急管理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上下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也应建设适用的应急管理平台,并与市、县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3)建立应急专家库。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意见。

6.11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2 市场秩序维护保障

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突发事件所在地市场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和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救灾物资及调拨物资流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6.13 人员防护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公用电信网络抗毁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广播电视播出畅通。要明确应急情况下行业内部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指挥调度机构与实施保障企业协同运作。

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驻会部队和其他部门或征用社会的通信设施。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管理局针对本县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编制修订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按县政府要求和各自职能,及时编制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并对应各类专项预案,编制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按规定程序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乡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管控风险,依据现有应急能力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县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和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基本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部门行动方案服从对应专项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送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局。

(6)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单位制定,报主办单位批准实施,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本预案与《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7.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联动要求高的应急预案要加强综合性演练。

(4)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7.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宣传、文旅、广电、工信、消防、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乡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自救互救知识宣传。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9 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相关文档:会宁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武志兴解读《会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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