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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

八里湾乡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不 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通告(2022 年第 3 号)

部门:八里湾乡 | 栏目:应急信息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7-16 11:03:30 | 阅读: 1077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疫情地区旅居史来八里湾乡人员 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不执行防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 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 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不主动及时如实报备。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个人 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 信息。

2.不配合落实居家管控。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配 合、不如实、不及时上报健康信息,未按规定要求随意外出, 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到人员密集场所,在村社内闲转、 串门、扎堆、聊天等聚集性活动。 

3.不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商场超市、商户门店、餐饮饭 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乡属 事业单位,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码、消杀等 防控措施,瞒报、漏报疫情地区来我乡人员。 

4.不配合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核酸检 测、验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劝阻、 提示等。

5.不配合防疫调查。不主动配合公安和疾控等部门开展 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三、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来(返)乡人员要主动报备,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各网 格长(员)、乡村社干部要主动排查,如实全面上报返乡人 员信息,落实好疫情防控责任。全社会要群防群控,齐心协 力抗击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 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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