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18〕22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市民电〔2018〕14号)要求,2018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确保提标任务按期完成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各级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大力实施低保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新的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任务。
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依法依规认定对象
各乡镇要认真执行低保认定办法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严格落实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严把保障对象准入关。要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从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民主评议、长期公示等环节着手,核准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杜绝以民主评议票数多少定保障对象的“粗放式”做法,确保认定程序严格,保障对象准确。
三、严格政策标准,确保重点对象精准脱贫
(一)城市低保。全县城市低保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7.6%。提标后,全县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443元/人.月。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实行全额补助,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补助。
(二)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3%达到3720,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92元、275元提高到310元、29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3500元、3300元提高到3720元、348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不再提高。要坚持保主保重原则,精准认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家庭即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确保兜底保障对象准上加准。按照“低保兜底一批”的要求,切实兜住基本生活网;对剔除低保金收入后家庭收入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三、四类对象和“五有”(即:消费型车辆、商品住房、出资工商企业、在编财政人员、3万元以上存款)情况的低保家庭,全部退出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准之又准。
(三)特困供养。特困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7.6%。城市特困供养标准由7032元提高到7566元(基本生活省级补助标准为7032元,护理照料省级补助为53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5420元、4255元分别提高到5832元、4578元,县上按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600元的资金配套后,使全县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6632元、5178元(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不低于5055元、4855元,护理照料补助不低于1577元、323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照料标准原则上划分为三档,依据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地区1520元/月)及护理人员与护理对象的配备比例(与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6;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确定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507/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253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为152元/人/月。护理照料费用要与最低工资标准及护理配备比例相适应,县上将建立自然增长长效机制,逐年提升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及护理质量。农村分散特困人员的护理照料费用,原则上拨付供养对象的“一折统”账号,但要区分基本生活费和护理费,护理费由供养对象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选择监护人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
(四)资金发放。本次提标补发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资金,均按照2018年3月份在册对象为准,补发1-3月份保障资金,4月份开始按照新标准执行,提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中支出,实行社会化发放,6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任务。
四、强化动态管理,落实定期核查报告制度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有效期管理办法和定期核查定期报告制度,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对所有低保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再进行全面普查和复核,对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及时受理、审核新申请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加强低保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财务统计台账,社会救助填报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五、加大督促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规保障
县民政、财政部门将健全督查机制,强化督查职能,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销号整改。各乡镇要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对象,采取走访群众、接待群众、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等办法,对排查出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案进行调处研究,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问题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严防因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要坚决查处轮流保、平均保、人情保、关系保、暗箱操作、虚报冒领、村组干部掌控低保资金等抹黑救助政策实效的问题,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政策不漏保、坚持条件不错保、坚持标准补到位。
各乡镇在提标任务完成后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将分阶段对各乡镇提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