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委托代耕代种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稳定粮食生产行动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耕地监督管理,对撂荒地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组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组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疫情未返乡等无法耕种,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必须委托亲友、种植大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耕代种。
为了有效改善、改变撂荒土地的现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由中川镇高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签订本合同。
甲方:会宁县中川镇高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54026422ME08854951
法定代表人:尚宗勇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一、托管土地面积附属图
序 号 | 村 (组)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代码 | 坐落(四至) | 面积 (亩) | 质量 等级 | 土地 类型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二、土地委托代耕代种
1、代耕代种期限
甲方代耕期限自 起至
2、土地用途
甲方代耕代种土地限于从事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甲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
4)、甲方在整治撂荒土地期间,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任何土地租金。如乙方种植甲方耕耘撂荒的土地,则需要向甲方支付已整治撂荒土地的费用。
5)、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4、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维护甲方的土地代耕代种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3)、尊重甲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甲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包括人、畜侵害等。
4)、该委托代耕代种土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归乙方所有。
三、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会宁县中川镇高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乙方:
鉴证方: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中川镇高庙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