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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又有新变化

部门:中川镇 | 栏目:医疗保障 | 来源:会宁发布 | 作者: | 日期:2022-05-16 17:24:29 | 阅读: 1330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

(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市级统筹办法(暂行)》(市政办发〔2018〕14号)执行基本医保报销政策。普通门诊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或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年度不结转,户内可通用。将四大类45种疾病纳入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患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70%进行报销。住院按照普通疾病、分级诊疗病种、重大疾病、特殊人群、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等5种报销政策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普通人群住院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进行报销,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不设起付线。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一是提高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2018年,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人均65元标准统筹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新增的20元中,10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二是提高报销比例。从2018年6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三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含2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补偿基数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三)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

(四)探索建立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试点,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落实“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一)扩大“先看病后付费”覆盖面。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押金。从2018年6月1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其他参保人群就医时只预交个人自负的部分

(二)推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城乡参保居民患5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合规费用,人社、民政、保险公司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从2018年6月1日起,全市城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三、强化保障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细化配套措施,发挥政策合力,定期互相通报医保基金运行数据、支付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市医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县区、各医疗机构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查评估考核。

既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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