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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

会师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部门:会师镇 | 栏目:应急信息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5-07 00:00:00 | 阅读: 648

会师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大型)、Ⅱ级(大型)、Ⅲ级(中型)、Ⅳ级(小型)。

Ⅰ级(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造成主要河流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Ⅱ级(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镇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镇发生的涉及镇乡行政区的,或者超出事发地镇乡行政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I级、II级、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6应急体系

全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各镇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会师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Ⅳ级(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总指挥:会师镇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党委副书记、镇长

    员:镇应急管理所、城关派出所、镇国土中心所、镇教育管理中心、镇卫生院、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镇文化服务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镇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办公室、镇司法所、镇农村公路管理所、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镇畜牧兽医站、镇扶贫站、镇水务站、镇林业站、镇武装部民兵应急连、供电所、自来水厂、会师镇法庭、水管所、信用社和事故发生地辖区村(社区)委会。

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在我镇有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Ⅳ级实施本预案;根据需要商请驻会宁部队等组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地质灾害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请求应急支援。

2.1.2应急工作机构

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应急管理所,办公室主任由镇应急管理所所长兼任,副主任由镇应急管理所其他领导成员和镇派出所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村(社)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镇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镇乡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履行值守应急,组织开展信息报送、汇总等工作。

2.2应急联动部门及职责

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救灾通讯畅通。

镇派出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镇国土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核定地质灾害损失和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镇道路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

镇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镇应急管理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工作;核查、报告全镇灾情;按照镇政府指示依法发布灾情信息;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镇社会事务中心:负责粮食市场和各类救灾物资应急供应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做好物资调拨等工作;负责全镇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预报预警

3.1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报灾报险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镇、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3预报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皿级以上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统一协调部署。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时,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加强巡查,密切监测隐患体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镇乡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测群防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3.4地质灾售信息报告

3.4.1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方的村(社)必须立即报告镇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村(社)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沉通报相关部门。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县、市级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村(社)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在6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村(社)向镇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镇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于12小时内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3.4.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以及村(社)要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恸相应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W级标准时,所在地镇乡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报告: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Ⅲ级、Ⅱ级和I级标准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2.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镇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2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镇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3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镇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情险情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镇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

4.3抢险救援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村(社)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要时,报告镇政府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进行支援,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企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镇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村(社区)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民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5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镇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请镇政府批准,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灾后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调查与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后,由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应急信息及综合研究工作。

6.2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4监督检查

镇应急管理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应急预案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应急管理所牵头、会同村(社区)委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村(社)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演练

镇应急管理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村(社区)委会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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