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镇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人畜共患病,积极防范外来动物疫病,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底线,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白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市防指办发〔2022〕4号)、《会宁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县防指办发〔2022〕3号)精神,现制定老君坡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三)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镇所有家禽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镇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照免疫档案记录,对所有新生羔羊、新补栏的和超过免疫保护期3年的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并做好免疫记录。
二、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小反刍兽疫疫苗。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任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镇畜牧兽医站和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镇畜牧兽医站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落实,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在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羊痘、羊梭菌性疫病、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的免疫工作,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而引发的动物疫情。
五、组织实施
(一)积极创新强制免疫方式。
各村(社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整村推进集中免疫方式,规模养殖场要自行实施程序化免疫,散养动物由村级防疫人员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并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确保免疫质量和密度。
(二)组织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村(社区)要加大国家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养殖户提升免疫意识和科学养殖、防疫水平。并组织做好对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动物免疫注射、疫苗保存、人员生物安全防护等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个人防护意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质量、免疫效率。
(三)加强疫苗使用管理。
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疫苗验收、领取、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切实规范疫苗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实行专人、专库、专账等管理措施,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过期疫苗报废、疫苗空瓶回收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做好剩余疫苗退回及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范使用各类疫苗。对新到位的疫苗在大面积免疫注射前,须进行小范围免疫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全面开展免疫接种。
(四)规范免疫操作,完善免疫记录。
免疫时要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做好动物存栏、出栏、免疫等养殖信息和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疫苗信息的详细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坚决禁止无免疫记录、无养殖档案,甚至弄虚作假现象。
(五)落实免疫信息报告制度。
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春秋免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镇畜牧兽医站,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
集中免疫结束后,养殖集中的村采集猪、牛、羊、鸡血清各40份,于4月15日前送镇畜牧兽医站,由镇畜牧兽医站县级兽医实验室进行免疫抗体检测,对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做好补免工作,并跟踪监测直到免疫抗体水平达标,确保免疫效果,县级将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结果作为防疫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通报。
六、监督管理
在集中免疫期间镇畜牧兽医站亲临现场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保证防疫质量。防疫结束时,进行考核验收,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