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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白银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部门:公安局 | 栏目:政策解读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3-24 00:00:00 | 阅读: 475

  为纵深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加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管理,合理引导交通需求,市政府出台了《白银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事流程、权利义务,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市一直没有出台停车设施管理办法,随着全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城市“停车难”问题越来越凸显,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当前全市小型客车保有量约有19万辆,城区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9420个,城市出行停车需求供给严重不足。同时,我市停车设施在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缺乏全局性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慢、设置不规范,私设停车位等非法经营和违规收费问题较为突出,行政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相关规范,没有明确停车设施收费、审批事项,不能促进公共停车设施产业发展,有必要根据我市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停车设施管理的政府规章。

  二、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及时出台《白银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一是弥补全市停车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现实需要,为行政执法管理提供法律政策依据。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具体规定各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执法权限,有利于推进各执法部门开展执法管理,形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机制。二是积极响应群众期待。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曾多次呼吁出台停车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社会群众对开展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化也反映强烈,亟需要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 “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支队组织人员参照《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为蓝本,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白银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草案)》,因当时对停车场管理主体不明确,此项立法工作暂停。今年“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结合最新情况和要求,经过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协调、修改等诸多环节,形成《白银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一)深入调研。一是借鉴经验。起草工作组对已经完成相关立法工作的先进省份、兄弟地市管理办法进行深入学习,在借鉴其它城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超前考虑,解决我市出现的不同情况。二是业务交流。围绕立法背景、起草方式、工作流程等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专题研讨会;支队多次和司法、法制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二)广征意见。一是书面征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共十类41条。二是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开展《白银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社会问卷调查,在政府官网、“白银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共计500余人参加了调查,收到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累计300余条,最终确定了三个方面市民反映突出的停车管理集中问题,多数予以采纳。

  (三)规范起草。为确保立法质量,支队多次与市司法局、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交换意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程序,向司法部门提交了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专门进行了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通过多次集体研讨,反复推敲论证,逐款逐项推敲,逐字逐句打磨,近数十次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白银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现稿。

  四、主要内容和立法依据

  《办法》以缓解当前我市“停车难”矛盾,利用停车收费杠杆来调控中心城区车流量,促进绿色交通,明确停车收费、备案事项、规范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为立法重点,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涉及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停车设施定义,明确市、县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停车信息化管理和行业管理;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规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公共停车设施和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以及临时停车设施设置、居民小区停车位增设的相关要求;第三章公共停车设施和专用停车设施管理,规定了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满足相关要求、公共停车设施开放经营报告制度、停车设施价格管理、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停车行为规范等;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应当遵循的原则,大型活动停车管理要求、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重点条款说明

  (一)部门管理职责。停车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参照其他城市做法,经综合考虑,《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设施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设施相关工作。其中,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的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明确县区是《办法》实施主体,即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内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重点行为规范。《办法》在第二十一条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经营管理和停车秩序维持行为进行明确、在第二十三条对车辆停放者的停车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具体明确规范,并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等相关禁止行为,从制度层面强化管理。

  (三)明确了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目前,我市仍存在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未实施收费,这种现象不利于提升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不利于道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也不符合道路公共资源公平利用的原则。《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贯彻了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按照不同车型的机动车在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的停放服务,实行级差收费标准;同时,中心城区道路上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通过价格杠杆,调控交通出行。该条款为我市全面推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提供了依据,也落实了以静制动的交通需求发展理念。

  (四)解决居民小区配建停车设施只售不租问题。《办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将机动车停放“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中,群众呼声强烈的居民小区配建停车设施只售不租问题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停车设施所有者不得采取垄断性专营车位出售,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向小区住户实行经营性停车开放,进一步缓解居民停车难问题。

  (五)下放“审批”、“备案”权限。停车设施管理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审批、备案权限下放到县区一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作为辖区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建设审批的组织实施。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严格总量控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施划停车泊位是我市目前缓解“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道路交通,亟需加强管理。因此在《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对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及撤销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严格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路内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新格局。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停车设施的概念和分类。对机动车停车设施进行准确定义,是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参考借鉴先进省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并根据司法局审查意见,将机动车停车场修改为停车设施,分为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三类,使其定义更加准确、规范,同时与《收费管理办法》中停车设施的分类标准高度一致。

  (二)充分挖掘社会资源,鼓励临街小区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第十三条鼓励业主依法通过业主大会,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临时停车位;第十四条规定小区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属地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以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夜间停车的基本需求。

  (三)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和错时停车,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住宅区停车设施的需求基本集中在晚上,单位的自用停车设施的需求基本集中在白天,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使用,仍有闲余停车位的,需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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