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持有当地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介质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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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 必要 |
户主及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 必要 |
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诚信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 必要 |
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 必要 |
身体状况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 必要 |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否
法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