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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临时救助

部门:河畔镇 | 栏目:社会救助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2-10 17:58:05 | 阅读: 2963

社会救助政策解读:临时救助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4)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如:应无车辆、工商门市、企业法人、企业自然人股东、财政供养人员、公积金等信息登记、农村无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无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人均无超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现金、存款)。

(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家庭;

(2)因子女接受学前、小学、初中、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可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6)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明确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可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1.急难型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标准。

   (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困难情形,按照当地当年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50%—100%救助,具体情况:特困供养人员:按遭遇意外情况,给予3960元到7920元的救助;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对象:按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给予3960元到6920元的救助;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困难家庭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需要紧急入院治疗或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初诊诊断为重大疾病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按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救助。具体情况:特困供养人员:按遭遇意外情况,给予1000元到5000元的救助;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对象:按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给予800元到4500元的救助;低收入对象:按遭遇意外程度、劳动力及家庭人口情况,给予500元到4000元的救助。

   (3)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重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助。

    2.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和困难持续时间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并考虑自费支出额度、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情况:

    1、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经教育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1)特困供养人员: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5000 元到7920 元的救助;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4000 元到6920元的救助; 

 (3)低收入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3000 元到5920元的救助; 

 (4)其他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2000元到4920元的救助; 

  2、对于因身患重病,后续治疗费用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500元到7920元的救助; 

    ①个人负担3000元至6000元(含6000元)的,给予500元救助;

    ②个人负担6000元至7000元(含7000元)的,给予1000元救助;

    ③个人负担7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的,给予2000元救助;

    ④个人负担8000元至9000元(含9000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

    ⑤个人负担9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给予4000元救助; 

    ⑥个人负担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 

    ⑦个人负担2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给予6000元救助;  

    ⑧个人负担30000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  

    ⑨个人负担40000元以上的,给予7920元救助;  

  (2)低收入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4000元到7000元的救助; 

  ①个人负担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给予4000元救助; 

  ②个人负担2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  

  ③个人负担30000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的,给予6000元救助;  

  ④个人负担40000元以上的,给予7000元救助;  

  (3)其他对象:按个人负担情况,按困难持续时间、需临时救助人口因素,给予3000元到6000元的救助。 

  ①个人负担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给予3000元救助; 

  ②个人负担2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给予4000元救助;  

  ③个人负担30000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  

    ④个人负担40000元以上的,给予6000元救助;     

 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若还需要其它部门提供救助的,由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召集相关部门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全面落实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申请,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1.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急难型救助应在各项救助之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及时核实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急难型临时救助金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并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急难型临时救助可采取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实行分阶段救助的,紧急情况下除第一次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后续救助必须实行社会化发放。

2.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并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等工作,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拟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协同财政部门完成救助金发放工作。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成员和特困人员,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联合抽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持有当地居住证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中,对于经济状况不明或情况相对复杂且需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进一步核实的,同省范围内的,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及时向申请地审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四)拓展完善临时救助方式

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救助。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对急难型对象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购实物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县乡要不断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1.建立需求导向机制。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加快推进救助资源与个人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建设,将临时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救助项目、帮扶项目,促进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爱心组织等慈善力量与求助方对接,扩大救助能量。

3.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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