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度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中,发现你店存在未按规定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等重要信息的行为。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九款规定,从2020年2月7日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自行将“医保定点”有关标识拆除。
公示期间,如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向会宁县医疗保障局反映。
联系电话:0943-3221896
公示时间:2022年2月10日至2月16日
部门:医疗保障局 | 栏目:医疗卫生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2-02-10 10:05:07 | 阅读: 4644
在2021年度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考核中,发现你店存在未按规定变更名称和注册地址等重要信息的行为。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第九款规定,从2020年2月7日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同时自行将“医保定点”有关标识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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