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及白银市发改委、白银市住建局、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白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和白银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1〕300号)、《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精神,我单位起草制定了《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三个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单位。
联系方式:0943-3221063 邮箱:491229199@qq.com
附件:1、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2、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日
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价
及浮动幅度方案
按照白银市发改委、白银市住建局、白银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白银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和白银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1〕3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指物业服务运行满一年,且物业与业主就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收费基准价分四个等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对应《白银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的四个服务星级(服务星级由住建部门牵头评定)。一星级服务收费基准价为高层住宅0.90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30元/月/平方米;二星级服务收费基准价为高层住宅1.10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40元/月/平方米;三星级服务收费基准价为高层住宅1.30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50元/月/平方米;四星级服务收费基准价为高层住宅1.50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60元/月/平方米。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属政府定价(详见附表1),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10%。
二、普通住宅未评定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会宁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因运行未满一年尚未评定服务星级标准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后,暂按《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中二星级服务收费基准价作为收费标准批复执行;运行满一年后应参与(物业与业主就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但未参与服务星级标准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按《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中一星级服务收费基准价作为收费标准执行,待住建部门对其服务星级进行评定后,发改部门按照评定结果批复收费标准。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支情况和“12315”举报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监督,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超出约定范围和未予公示的费用。
县市场监管、住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按星级标准服务、不按规定收费、不按要求公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住建部门可依据《白银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星级标准》,下调服务星级;发改部门可依据《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下浮收费标准。
四、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此前由原县物价局、县发改局批复的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运行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物业服务合同、住建部门备案材料、星级评定结果向发改部门申请批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收到发改部门批复次月开始执行新收费标准。
附表: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收费项目 |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星级服务等级 (单位:元/月/平方米) | ||||
一星级服务 | 二星级服务 | 三星级服务 | 四星级服务 | ||
会宁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 高层住宅(可上下浮动,幅度为10%) | 0.90 | 1.10 | 1.30 | 1.50 |
多层住宅(可上下浮动,幅度为10%) | 0.30 | 0.40 | 0.50 | 0.60 |
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提升泊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的定价权限负责制定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发改、住建、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2.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公益(用)停车设施。
(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1.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三章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七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
第八条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
“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余部分由共用(有)业主共同决定共享或返利方式。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第十条 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
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四章 差别化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区域停车供需差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区域类型,实行级差收费,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城市中心区、拥堵频发路段实行较高收费,对城市周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不同机动车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资源性质、设施类型,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差别收费政策,逐步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调控机制。
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设施,包括独立建设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设施,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含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本级公安部门划定收费停车位和免费停车位。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区分车辆类型,按照占用停车设施面积大小、占用车位数量等资源占用情况,实行差别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为:
(一)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
(二)小型车: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型车:载重3吨以上或载客9人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道路的通行高峰、拥堵时段和机动车停放时间合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采取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
基本计时单位和规定加价时长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自08:00时(含08:00时)至22:00时,夜间自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
第五章 收费条件、计费方式和免费情形
第十八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具有合法产权、使用权或管理权限的场地,设有收费公示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四)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根据机动车停放设施条件和管理需要,采取不同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设施对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等方式计费。
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以计时为主的计费方式。
计时收费由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累进收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计时单位收费和规定加价时长均包含本数。计费方式分为日间计时、计次和夜间计次、免费等。
机动车临时连续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按最高限价封顶收费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利用公用充电设施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
(五)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停放的车辆;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停放的车辆;
(八)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规定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第六章 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办公场所、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周边路段设置免费停车位。
鼓励国家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停车设施和免费停放。
政府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布局尽量多设置停车场所。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以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提供服务。错时提供服务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优化“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周边道路交通资源,在符合交通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机关单位院内、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等场所设置夜间限时免费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机关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取缔。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设施(位),收费收入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示停车设施类型、所在位置或统一编码、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浮动幅度外加收不合理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对不出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收费发票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会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如遇国家、省、市政府出台政策规定与此办法相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县其他停车收费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定价方案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现行收费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定价项目
会宁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3.《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
4.《甘肃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2.《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106号)。
三、定价权限
《甘肃省定价目录(2018)》规定:辖区内的自然垄断和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授权县人民政府。
四、定价前价格调查和停车设施运营成本监审情况
(一)会宁县停车服务现行收费情况
1.会宁县不能协商议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有露天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车型类别为小型车,申请定价的49个小区统一按照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13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批复。能够协商议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每车位每月56元-150元不等。
2.会宁县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全部为露天停车场,车型类别为小型车和大型车。收费标准统一按照《会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会宁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会发改发〔2019〕18号)批复执行,具体标准为:日间计时收费,小型车2元/2小时,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0.5元,大型车3元/2小时,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1元;夜间计次收费,小型车2元/辆/次,大型车3元/辆/次。
(二)成本监审情况
1.监审单位:白银市发改委。
2.监审时间:2021年7月底至8月上旬。
3.监审项目:白银市具有代表性机动车停放设施2018-2020年度运营成本监审。
4.成本构成: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设备购置及安装、维修保养费用、保安及保洁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构成内容。
5.受监审单位:物业小区类:白银市云锦苑物业小区停车设施,白银市怡悦花苑物业小区停车设施;公益类: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会宁县枝阳街停车场,会宁县嘉禾楼停车场,会宁县钟鼓楼小区对面停车场,会宁县滨河东路停车场。
6.运营监审成本:云锦苑物业小区地面1.56元/车位·日,怡悦花苑物业小区地面1.66元/车位·日,第二人民医院地面5.39元/车位·日,枝阳街停车场2.84元/车位·日,嘉禾楼停车场0.94元/车位·日,钟鼓楼小区对面停车场2.31元/车位·日,滨河东路停车场0.84元/车位·日。
五、收费管理政策、定价原则和计费方式
(一)收费管理政策
综合考虑区域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引导停车资源合理利用。
(二)定价原则
按照日间高于夜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住宅停车设施除外)、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等定价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控停车资源作用,合理核定停车服务收费级差标准。
(三)计费方式
1.计时计费,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放时间进行计费的方式,适用于实行计时计费的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本方案设定的计时计费有“2+1+1”和“2+1+0.5”两种方式。“2+1+1”方式适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时计费,具体为:起步计时单位为2小时(1小时内免费),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每小时加收1元,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2+1+0.5”方式适用于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其他设施的计时计费,具体为:起步计时单位为2小时(1小时内免费),加价时长为1小时,连续停放2小时以上每1小时加收0.5元,达到最高限价后封顶。
2.包月计费,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月进行计费的方式,适用于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设施、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以外其他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包月费用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本次定价,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占比,单位专用停车设施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按30%、70%核定,住宅小区露天包月停车位按70%、30%核定。
六、拟定级差和限价标准
1.起步价级差。区分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载重载客量和设施承载受压程度等情况,实行差别定价。各类车型每车位起步价按递增式设置,具体为:摩托车(包括两轮、三轮电动车)(以下简称“摩托车”)1元,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乘客车(以下简称“小型车”)2元,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以下简称“大型车”)3元。
2.时段级差标准。采用超基本计时单位且达到规定加价时长后累进的收费办法,限制机动车停放时间,引导机动车车主合理选择时段行驶,有效调控公众出行停车需求。
日间自08:00时(含08:00时)至22:00时,夜间自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
3.最高限价标准。各类设施计时收费每车位日间连续停放拟定最高限价:摩托车,公共停车设施地面4元、地下3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5元、地下4元,住宅小区地面3元、地下4元;小型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地面7元、地下6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8元、地下7元,住宅小区地面6元、地下7元;大型车,公共停车设施地面9元、地下8元,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地面10元、地下9元,住宅小区地面8元、地下9元。
七、规定免费情形
(一)各类停车设施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等车辆;
(二)各类停车设施连续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三)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的持有本人驾驶证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利用公用充电设施正在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
(五)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部门认定)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2:00时(含22:00时)至08:00时停放的车辆;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停放的车辆;
(八)在免费停车位停放的符合规定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停放的车辆。
会宁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 | |||||
日间(收费时段:8:00(含)-22:00) | 夜间(免费时段:22:00(含)-8:00) | |||||||
1小时以内(含1 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日间连续停放 |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非机动车道停车位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位)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小时加1元 | 最高7元 | 免费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次日(24时为界限)连续停放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
会宁县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计费 方式 | 收费标准 | ||||||||
露天停车位 | 地下停车位 |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各类停车设施 |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 计时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4元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3元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计时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7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6元 | ||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 计时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9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8元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公共停车设施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连续24小时停放最高限价按比地面限价低1元的标准计收。 |
会宁县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位 类型 | 车型 类别 | 收费标准 | ||||||||||
露天停车位(计时) | 地下停车位 | |||||||||||
计时 | 固定包月 |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 |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5元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4元 | 25元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8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7元 | 119元 | 51元 | ||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10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9元 | 147元 | 63元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单位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露天停车位收费不得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计费。 4.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收费,连续24小时停放最高限价按比地面限价低1元的标准计收。 5.露天、地下停车无法明确区分的按照地下停车标准计收。 |
会宁县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车型 类别 | 收费标准 | ||||||||||||
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 |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 | ||||||||||||
计时 | 固定包月 | 计时 | 固定包月 |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连续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连续2小时以上 | 连续24小时 | 车位使用(租赁)费 | 停车服务费 | ||
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 免费 | 1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3元 | 10元 | 免费 | 1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4元 | 15元 | |||
载重3吨以下(含3吨)或载客9人以下(含9人)小型车 | 免费 | 2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6元 | 39元 | 17元 | 免费 | 2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7元 | 105元 | 45元 | |
载客9人以上乘客车 | 免费 | 3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8元 | 67元 | 29元 | 免费 | 3元 | 每1小时加0.5元 | 最高9元 | 133元 | 57元 | |
说明 | 1不足1小时、2小时分别按1小时、2小时计算。 2.连续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按规定标准重新计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由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4.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原开发商已变更的地下停车位,停车场地发生的照明、监控、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需要重新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参照相应规定标准共同约定。 5.包月租赁车位的,车位应固定使用人。 6.“三供一业”住宅小区业主共用(有)露天停车位包月费中车位使用(租赁)费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