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加强煤炭市场质量监管,杜绝劣质煤流入会宁县市场,会宁县市场监管局第一、二季度共抽检煤炭102个批次,对其中检验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主体马某煤炭交易村级配送网点、某煤炭交易二级市场、郭某煤炭交易村级配送网点等三家煤炭经销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规定,分别给予6000元、24150元、13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