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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

会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部门:冯家堡村 | 栏目:村务公开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1-12-14 15:56:28 | 阅读: 269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驻会各单位: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1〕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1〕59号)精神,结合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需求,针对我县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不足,现就全县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家庭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低保年标准低于当年低保年标准1.5倍的家庭)、低收入边缘群体(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低保年标准1.5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家庭和财政供养人员家庭。

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下列对象:

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②特困人员;

③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④易致贫返贫家庭;

⑤低收入家庭;

⑥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各类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对象。

(1)因遭受交通事故、火灾、家庭主要住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巨大且无法获得赔偿补偿,或赔偿补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火灾、交通事故、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或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巨大,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或者即使短期内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之后仍存在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各乡镇在审核临时救助时,要通过查询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或甘肃省扶贫(民生)监督信息平台等方式查看申请人及家庭有关救助信息,防止重复救助。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

  (2)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后报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3.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临时救助,县民政局可将审批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审批,其中救助金额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报县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定。各乡镇、县民政局要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四)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最高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支出型救助。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了有效解决刚性支出较大特殊困难对象的实际困难,突出重点救助对象,体现“困难大的多救助、困难小的少救助”的原则,在用公式法计算临时救助资金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分类指导标准合理确定。

(1)因学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对象)中刚性支出较大的学困户,救助金额按照“基本生活能兜底”的标准合理确定。其他对象给予解困救助。救助最高标准按照不高于6个月的救助期限计算。对在同一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救助的学困户,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在刚性支出相同条件下,在计算救助金额时,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的救助月份按照相对较高,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其他群体按照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孤儿在全面落实各项基本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学仍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救助政策。

(2)因病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救助金额根据家庭或个人对象所属救助类别(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城市低保其他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低收入群体对象;低收入边缘群体对象等)、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成员有无劳动能力人数、供养学生情况等)、家庭或个人对象所患病种、治疗总费、其他必需品费用支出、合规自负费用(对年内多次治疗的,可以累计计算自负费用)、对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等情况综合确定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3)因残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重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购置必要的辅助器械产生较大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患慢性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家庭类别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4)其他原因致使家庭或个人严重困难救助。对其他类型支出型困难户临时救助的确定,根据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公式,参照因学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因病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因残困难家庭或个人救助的标准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封顶线。

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民政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其他家庭或个人等群体,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但原则上最高救助标准不得超过3.5万元。

(1)暂时解困救助。对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造成家庭主要住房倒塌或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支出型救助的计算办法,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过渡期限,给予必需的生活解困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对因遭受突发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突发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无法无力筹措资金的,根据病情程度和预交费用,按照“能及时入院治疗”的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分批次跟进解决一定数量的临时救助资金。急难型救助之后,出院后原则上不再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

(3)其他类型救助。因其他特殊原因刚性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3.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制度衔接。

   1.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2.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3.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各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民政局核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4月1日印发的《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会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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