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政府有关部门:
《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
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程序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5. 信息发布
6. 应急结束
7. 救援工作的总结与奖惩
8. 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甘质监发〔2014〕99号)、《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3〕172号)、《会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县级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应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事故性质、设备破坏严重程度、人员伤亡数量和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红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橙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黄色表示):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6)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蓝色表示):
(7)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8)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9)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10)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11)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2)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县政府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安委办主任、 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工商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工商质监局。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宣布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统一协调全县人力、物力资源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2.1.2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室(设在县工商质监局)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商质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工商质监局分管副局长和县工商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主任为成员。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由上级相应级别的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由相应部门组成指挥部,本级政府要做好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有关工作。
一般事故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工商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卫计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工商质监局分管副局长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的专业部门和队伍的现场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危险源设备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诊断和分析,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队伍的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各专业队伍实施救援;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受伤和困境中人员进行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进行险情排除等。
2.3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职责
2.3.1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组织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2.3.2 县安监局(县安委办):负责协调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安监局(市安委办)或省安监局(省安委办)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向省安委办或国务院安委办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2.3.3 县公安局:搞好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要积极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抢救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应急保障措施。
2.3.4 县财政局: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日常运作费用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支付。
2.3.5 县民政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救援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保质保量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
2.3.6 县卫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医疗救援、伤员转运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2.3.7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处理环境监测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2.3.8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人员转移、疏散路线的制定。
2.3.9 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2.3.10 其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自觉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一治理”的特种设备管理要求,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
(二)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及其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主管、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在处理重特大事故时的职责。
3.1.2 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单位的安全监察,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及配备相应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特种设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将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和区域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统筹采取执法监督、专项整治、挂牌督办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预警行动
3.2.1 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开展全县性的预警行动。
3.2.1.1 在全县范围内某类特种设备连续发生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事故或一起以上(含一起)情节严重的较大以上事故;
3.2.1.2 在全县范围内发生客运索道或者游乐设施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故障;
3.2.1.3 国家或省级部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部署预警行动时。
3.2.2 预警行动由县工商质监局统一发布。预警行动由县工商质监局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通过专项行动,深入排查隐患、整治隐患,取缔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进行自救,同时应在1小时内拨打110报警和0943-3221930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1.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白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1.3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情况。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4.2 先期处置
4.2.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4.2.1.1 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2.1.2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
4.2.1.3 立即拨打110、119、120救援电话,同时向县工商质监局,县安委办等有关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人姓名、电话、事故种类、伤亡情况、现场处理情况及可能的发展态势等,各报告人要保持联系通畅。
4.2.2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县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和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4.3.1 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层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3.2 Ⅱ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层级上报直至向省质监局、省安委办、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甘肃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3.3 Ⅲ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3.4 Ⅳ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按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4.4.1 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安排先期赶到事故现场的处置队伍,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4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4.5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4.4.6 清理事故现场。
5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进行,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
6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7 救援工作的总结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负伤、死亡人员,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落实待遇。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