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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白银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医保政策知识问答(系列五)-待遇政策篇

部门:翟家所镇 | 栏目:医疗保障 |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 | 日期:2021-11-15 00:00:00 | 阅读: 3441

(十一)过渡期内的医疗保障政策有哪些变化?

1.基本医保回归公平普惠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待遇政策一致。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

2.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人群范围,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调整为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

3.医疗救助倾斜政策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调整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常态化救助政策,救助比例不低于70%,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低于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二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4.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门诊用药费用年度报销限额分别由300元、600元和800元提高到400元、800元和1200元,门诊慢性特殊病政策没有大的调整。

(十二)什么是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三个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甲类目录”的费用;

2)“乙类目录”费用的90%;

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十三)30种重特大疾病是哪些?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十四)什么是国家谈判药品?

国家谈判药品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协商谈判价格,最终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相关高价药品,涉及糖尿病、心肌梗死和恶性肿瘤等多种疾病的治疗领域,并纳入长期门诊和住院用药医保报销范围。目前已纳入2020版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目录的共有221种药品(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十五)我市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有哪些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医保部门有关规定,谈判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伏诺拉生、门冬氨酸鸟氨酸等71种药品执行常规目录乙类药品管理规定;对曲妥珠单抗、兰瑞肽等150种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指定医疗机构、指定零售药店、指定责任医师)。我市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有以下几种:

1.门诊使用谈判药品

1)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按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支付政策执行;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由个人自付。

2)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药品,需单独审批、单独结算,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固定比例75%结算,年度支付最高限额5万元。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不挤占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谈判药品门诊补助报销政策;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单独审批结算。

2.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本地、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的,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审批,先由个人自付25%后再按乙类药品结算。同时,药品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因特殊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外购谈判药品的,必须单独审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单独记录和上传谈判药品费用明细。

3.异地就医使用谈判药品。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的,按我市谈判药品政策规定办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先行使用的患者,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补办备案审核手续后按规定报销。

4.同时使用2种以上谈判药品。参保患者经审核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 种药品的医疗费用。如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药品的,经临床专家评估后方可支付。

(十六)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5.出国出境就医的;

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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