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乡居民参保后什么时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年预缴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1.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
2.“两病”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元。
3.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以下50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10%):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4.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50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报销。
在市域外和备案地(居住地)以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以下简称“自行异地就医”),报销标准降低20%。参加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或者户籍地异地就医的,根据参保人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间不受一年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有哪些?
(1)对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十)低收入人群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1.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2.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4.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