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7〕4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行政单位(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通知》(中发〔2017〕21号)及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落实工作,现将《甘肃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务员局
2017年11月27日
甘肃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休假疗养工作,宣传和弘扬先进模范的精神风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先进模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的通知》(中发〔2017〕21号)及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休假疗养人员为省级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且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第三条 休假疗养活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科)负责参加休假疗养活动人员的遴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 休假疗养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4期,每期30左右。休假疗养活动以修养身心为主要目的,坚持参观考察和交流学习相结合,安排座谈交流、健康辅导、观光考察等内容。
第五条 参加休假疗养人员的遴选推荐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地区工作、贡献突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倾斜。原则上推荐未参加过休假疗养活动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休假疗养活动组织实施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年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制定休假疗养活动计划,确定开展时间、疗养地点、参加人数及名额分配。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科)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等额推荐,省直部门参加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遴选确定。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对各市州推荐人员受表彰奖励情况进行核实,研究确定参加人员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参加人员休假疗养期间的住宿、交通、参观等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往返路费由参加休假疗养活动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八条 参加人员休假疗养期间计为正常出勤,不计入年休假期。
第九条 休假疗养活动应秉承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活动理念,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活动组织内容丰富、周密细致、安全有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