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宁县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会政办发[2018]43号)、会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会政发[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娱乐场所、特种行业、保安服务业和网吧等行业单位“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机制,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和属地等原则。
第五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依照本局制定的抽查事项清单的内容、计划进行,综合运用执法记录仪等手段,完整记录检查依据、对象、内容、结果等事项,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检查完毕后应当将检查记录入卷归档。
依法实施抽样检验的,在满足抽样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少抽取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随机检查时应当注重收集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收集证据的方式包括记录或拍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等,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证据。
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检查人员提出,检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查。
被检查单位无法现场提供相关材料的,检查人员可告知联系方式,由其事后向检查人员提交或向组织实施单位陈述、申辩。
第八条 县局负责全县范围内随机抽查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第二章 抽查办法
第九条 县局负责制定及修订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规则。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全县娱乐场所、特种行业、保安服务业和网吧等行业单位。
县局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对于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依托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治安大队掌握的市场主体名录,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娱乐场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抽查。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治安管理场所每3个月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场所每2个月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场所每1个月抽查1次。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所有治安管理场所应当加强抽查力度。
第十一条 对于保安服务业,治安大队依托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每半年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企业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每半年抽查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 对于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依托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治安大队每半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所有民用枪交弹药制造、配售企业和配置使用单位进行2次检查,严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治安大队每半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1次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治安大队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十四条 对于网吧,依托省公安机关网吧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原则上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每三个月至少抽查1次,每次不低于5%,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网吧,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重点时期、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第十五条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行业,缉毒大队每年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2次抽查。
第三章 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对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和保安服务业的随机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的抽查结果,要通报抽查对象所在地工商部门和文化部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坚决维护治安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的随机抽查结果。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的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存在隐患的,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屡改屡犯的,要提请发证公安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在随机抽查中,发现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单位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网吧的随机抽查结果。由网安大队动态维护网吧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分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自然人信用记录和网络信用档案。要将违法违规网吧及相关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网吧及其相关信用情况。
第十九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随机检查结果。由缉毒大队随机进行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按要求将本部门涉企信息全量归集至甘肃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工作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暗查人员、时间、地点、单位及路线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事前透露检查内容、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会宁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