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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信息

八里湾乡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部门:八里湾乡 | 栏目:应急信息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1-03-30 19:53:38 | 阅读: 6513

八里湾乡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抗旱条例》、《会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干旱灾害、重点防洪区、辖区流域超标准洪水和特大局地暴洪、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抗旱防汛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区域内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切实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抗旱救灾的现代化水平。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

坚持依法抗旱防汛,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政府设立抗旱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旱汛指),负责组织、指挥全的抗旱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旱汛指办)设在乡党政办公室

第五条  旱汛指组织机构

抗旱防汛指挥部由乡长任总指挥,分管副乡长、武装部长派出所所长国土所所长、乡教管中心主任任副总指挥,人武部、乡派出所乡交管站、乡安监站乡民政所乡国土所乡农技服务中心、乡文化站、乡卫生院、乡移动、电信和联通分部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旱汛指职责

旱汛指负责组织、指挥全的抗旱防汛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山洪灾害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及时掌握全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落实抗旱减灾及抗洪抢险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  旱汛指成员单位职责

乡人武部——根据旱情、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基干民兵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抗旱防汛紧急任务。

乡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防汛物资以及破坏抗旱与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乡安监站——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抗旱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旱情、汛情监测预报,提供抗旱防汛技术指导,为乡党委、乡政府旱汛指当好参谋;负责抗旱防汛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

民政——负责全水旱灾害及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和核查,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旱汛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乡国土所——负责防范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做好预测预报,把好土地审批关,严禁在险区内批建用地,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问题。

乡卫生院——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旱汛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乡农技服务中心——负责农口部门支援抗旱防汛、抗洪抢险等有关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掌握农业旱灾、暴洪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指导和技术服务,农资、农作物种子等安排调度,负责灾区动物的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乡文化站——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抗旱防汛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旱汛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防汛动态。

移动、电信、联通分公司——负责与县电信局的沟通协调,做好抗旱防汛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公用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第八条  旱汛指办职责

承办旱汛指的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全县旱情、汛情、工情;根据旱汛指安排,具体统一调度全骨干抗旱防汛工程;组织拟定防御洪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村及乡属各单位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指导、督促村及乡属各单位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九条  预防预警信息

⒈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等其他天气形势。

乡旱汛指办要及时关注上级气象部门关于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的沟通通过微信、短信和飞信等形式滚动预报上级气象部门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机构。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和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乡旱汛指办要及时关注上级水文信息收集发布的水文信息并及时将信息报送旱汛指旱汛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暴洪和旱灾信息

暴洪、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和对群众财产、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与影响以及土壤墒情、供水情况

灾害发生后,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及时收集暴洪、旱灾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核实后立即上报,重大灾情旱汛指在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政府和旱汛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第十条  预防预警行动

⒈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抗大旱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防汛责任人、抗旱防汛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队、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河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8抗旱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⒉气象水文预警

当收到气象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⒊洪水灾害预警

1)河道

当河段发生洪水时,要加高加固防护工程,及时组织开展抗洪抢险,保障防洪安全。

2)山洪灾害防御

当接到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时:

①立即向险区群众预警,组织最危险区群众先行撤离。

②村社防洪责任人要立即落实雨情、水情值班巡查措施,适时向群众报警,组织群众做好避险工作。

(4)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情况,或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①要立即组织营救、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向县旱汛指申请调运帐篷、食品、药品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⒋干旱灾害预警

乡村两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  预警支持系统

⒈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设乡、村、社及重点抗旱防汛工程骨干通信网;建立抗旱防汛信息采集传输系统,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⒉制定抗旱、防御洪水调度预案

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抗旱防洪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预案、应急抗旱用水预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利工程枢纽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同级政府或上级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⒈按暴洪、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参照有关规定,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⒉进入旱期、汛期,乡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启动相关预案。旱汛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⒊暴洪、干旱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等方面工作。乡村两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向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抗旱防汛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抗旱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Ⅰ级应急响应

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本辖区流域发生特大洪水,重点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重点险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

2山洪灾害: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人以上,或者影响3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3发生特大干旱;

⒉1I级响应行动

1旱汛指的指导下,旱汛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旱汛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乡政府旱汛指。情况严重时,提请乡政府研究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旱汛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防汛工作。

2旱汛指协调民兵、派出所干警参加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乡卫生院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乡旱汛指全面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防汛)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旱汛指。乡党政负责人和旱汛指相关人员要到一线组织指挥救灾行动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旱汛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安排民兵到现场开展抢修工作。

5当发生Ⅰ级应急响应时,相关村和单位应在20分钟内向旱汛指报告,并在20分钟内同时上报旱汛指。

6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第十四条  II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本辖区流域发生大洪水。重点险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2山洪灾害,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或房屋倒塌严重但无死亡或失踪人口;或者影响10-29名群众正常生活。

3发生严重干旱。

⒉Ⅱ级响应行动

(1)旱汛指的指导下,旱汛指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和防守工作,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乡政府旱汛指。必要时,由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防汛)期,旱汛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防汛工作;县财政局衔接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县商务局、县农电局协调及时兑现农业抗灾用电指标;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相关村及单位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乡政府旱汛指;相关村及单位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抗旱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⑶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各村各单位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向旱汛指申请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旱汛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

⑷当发生Ⅱ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村和单位就应在30分钟内向旱汛指报告,并在30分钟内同时上报旱汛指。

⑸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第十五条   Ⅲ级应急响应

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本辖区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山洪灾害,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但无死亡或失踪人口,或者影响5-10名群众正常生活。

⑷全发生中度干旱。

⒉Ⅲ级响应行动

⑴在旱汛指的指导下,旱汛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加强抗旱防汛工作指导;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立即将情况上报乡政府旱汛指,通过短信的方式通报县旱汛指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协调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相关村及单位启动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旱汛指;相关村和单位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抗旱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

⑶当发生Ⅲ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村和单位就应在1小时内向旱汛指报告。

旱汛指在2 小时内报告旱汛指。

⑸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第十六条 Ⅳ级应急响应

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本辖区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⑵山洪灾害,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或者围困1人,或房屋倒塌严重但无死亡或失踪人口;或者影响1-5名群众正常生活。

⑶全发生轻度干旱。

⒉Ⅳ级响应行动

⑴在旱汛指的指导下,旱汛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旱汛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⑵相关村及单位全面开展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乡政府旱汛指。相关村及单位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抗旱防汛和抗灾救灾工

⑶当发生Ⅳ级应急响应时,有关村及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旱汛指报告。

旱汛指在4 小时内报告旱汛指。

⑸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和灾害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和信息发布

⒈旱情、汛情、工情、灾情、险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⒉抗旱防汛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应当快速、准确、客观、翔实全面,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⒊旱情、汛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由旱汛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第十八条  应急结束

当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响应行动结束时,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或紧急防汛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一)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二)乡旱汛指积极与相关电信部门衔接做好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讯、信息不出问题,特别是水库等重点防汛目标,电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

第二十条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⒈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乡旱汛指督促相关村及单位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建立由防汛责任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抢险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速赶现场实施抢救。

⑵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⒉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乡派出所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

在抗旱期间,乡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⒊供电保障

供电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⒋交通运输保障

乡交管站主要负责并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输送。

⒌医疗保障

乡卫生院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的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队赶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⒍治安保障

乡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⒎物资保障

抗旱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乡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旱汛指和相关单位以及受干旱、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设立抗旱、防汛物资仓库,备好备全抗旱防汛的所需物资。

⒏资金保障县财政局、民政局衔接救灾经费的紧急拨付,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⒐社会动员保障

⑴抗旱防汛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防汛的责任。

⑵汛期或旱季,乡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防汛。

旱汛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防汛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技术保障

⒈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旱汛指为中心的乡、村两级抗旱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⒉建立由安监、气象、国土、水文和建设部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则统一调配专家参加会商,或赶赴灾害现场指导救灾抢险等。

⒊建立抗旱防汛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⒋完善天气信息传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宣传、培训

⒈公众信息交流

⑴旱情、汛情、工情、灾情及抗旱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⑵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的;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等诸情况时,可按分管权限,上报县政府统一发布旱情、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防汛救灾工作。

⒉培训

旱汛指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每年举办或选送抗旱防汛有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⑵培训工作要合理规范培训资料、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六章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救灾

民政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要及时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安置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第二十四条  水毁修复

⒈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⒉抗旱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抗旱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⒊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讯设施,由相关单位尽快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与上级相关部门加强衔接,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要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第二十六条  抗旱防汛工作评价

⒈抗旱防汛应急工作结束后,旱汛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的调查,并对应急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

⒉抗旱防汛过后,旱汛指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抗旱防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名词术语定义

⒈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⒉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⒊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⒋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⒌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⒍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⒎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⒏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二十八条  预案管理和评估

本预案由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报乡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对在抗旱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八里湾乡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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