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药品经营企业:
近期,国内多地报告本土散发病例和聚集性疫情,加之春节临近,人流、物流急剧增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靠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新冠疫情防控管理,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人员场所要做到
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并做记录,体温异常人员不得上岗。(对体温≥37.3℃的,督促其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前往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社区、村委会。)
营业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每日要对柜台、门把手、地面等群众密切接触区域进行消毒(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完整的消毒记录。
在营业场所门口张贴健康码图识,设置顾客“温馨提示”牌、“体温检测台”和“一米线”,提示督促进店人员扫健康码、检测体温、佩戴口罩且有序保持有效距离,对不配合者拒绝入内。
熟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避免造成市场恐慌。
按要求积极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顾客进店前要做到
扫健康码,不扫码者不得入内。(对来自高中风险地区的要及时详细登记并立即报告企业所在社区、村委会)
佩戴口罩,不戴口罩者不得入内。
检测体温,体温异常者不得入内。(顾客体温检测≥37.3℃的,如实详细登记,督促其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前往就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社区、村委会。)
配合做好基本信息登记。(来自高中风险地区或者体温检测≥37.3℃的顾客,配合做好实名信息登记,包括姓名、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实时体温、登记时间等,便于必要时追踪相关人员信息。)
三、销售“四类药品”要做到
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要实名登记,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等详细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如实记录,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
严格销售审核。对四类药品,尤其是处方药销售,必须凭执业药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请假休息时,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实施“四类”药品销售监测,对“四类”药品每天的销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异常立即向会宁县市场监管局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