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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老君坡镇河口村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部门:老君坡镇 | 栏目:乡村振兴 |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1-03-16 11:23:06 | 阅读: 5926

为加强河口村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切实建立起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18〕117号)和《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属性

村级光伏电站300KW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二、分配计划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收益情况开发道路维护员、卫生保洁员、卫生监督员、水管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性岗位共22名,选聘和管理参照《会宁县2019年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意见》《会宁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原则上每人每月按照500元发放补助,具体发放标准以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收益资金的60%。

(二)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主要用于奖励先进脱贫示范户,奖励好婆婆、好儿媳“最美家庭”,资助特困、重残、突发大病、灾祸以及贫困大学生等困难群体,使用资金原则上要达到总收益资金的20%。

(三)基础设施维护和人居环境整治。租用机械、雇用人员开展水毁村组道路维修,自来水村级管网维修等群众反映迫切的农村公益事业和村内水、电、路、网等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使用资金原则上控制在收益总资金的20%以内。

三、分配方式

原则上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资金一个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年底必须分配完毕。贫困户困难补助、劳务补助、奖励补助等通过“一卡通”发放。

四、监督管理

村委会按村集体研究的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报帐,确定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定期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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