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9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白银市政府驻地及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人口均在50万以下,属于小城市或小城镇标准。
第四条 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城镇常住人口均不足50万,按小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在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实行统一的落户政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可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3)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 放宽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条件。省内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外生源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在小城镇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固定住所、直系亲属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和辖区派出所集体户口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在小城镇申请落户,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
3、申请人的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就业报到证。
第六条 调入人员、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凭调动手续、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聘任协议等,本人及其家属可办理落户。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口落户。
(一)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调入本市城镇的工作人员,凭调动手续和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申请落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3、调动人员批准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调入单位介绍信。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要求中专文凭或初级职称以上),凭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为引进人才申请落户,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3、毕业院校文凭及职级证书;
4、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
第七条 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农业人口,以及在本地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因城镇建设需要,集体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村居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在统计时按城镇人口统计。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1、书面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户口簿;
3、政府相关的通知文件;
4、被征用土地相关证明。
第八条 放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落户条件。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退役军人相关证明材料,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1、书面申请;
2、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4、入伍前户籍注销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退伍证
第九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对“户别”一栏只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非农业家庭户”或“农业家庭户”;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
第十条 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按照拟出台的《居住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出生登记工作,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主要原因,分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出生漏报、超生、非婚生育、迁移后未落户、迁移证过期等特殊情况人员落户问题,实现公安机关人口登记职责,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88﹞公(治)字10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公安机关人口登记管理职责,准于计划外生育、非婚生子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得以未办理准生证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理由拒绝办理。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一)计划外生育子女落户,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1、书面申请;
2、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二)非婚生子女落户,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落户:
1、书面申请;
2、未婚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5、民警的调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县、区应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合理提出本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具体发展目标,不得层层分解,更不得作为硬性任务规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白银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