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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惠农信息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致广大养殖业主的公开信

部门:白草塬镇 | 栏目:强农惠农信息 | 来源:会宁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作者:白草塬镇政府办公室 | 日期:2021-03-10 17:48:48 | 阅读: 6122

广大生猪养殖业主:你们好!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畜禽养殖业主是做好养殖的畜禽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防疫情传入,保障生猪养殖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各位养殖业主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非洲猪瘟对生猪产业危害巨大,新养殖户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不得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二、不得隐瞒疫情,产地检疫要提前申报,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检疫,不能随报随检。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三、不得未经申请审批、备案擅自贩运生猪,利用“空栏”猪场非法倒卖、贩运生猪,不得非法印刷、倒卖、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动物标识,一旦发现,将依法惩处。

四、坚决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必须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并不得给予补助。同时报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不得无证养殖。2019年以来,新建的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生猪养殖场(合作社)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做到可查、可追溯。

广大养殖朋友们让我们紧密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继续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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